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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融学院2021年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2015年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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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融学院2021年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03010号及教育部、河北省有关文件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基本情况(一)学校名称:河北金融学院

(2)学校代码:11420

(3)办学层次:硕士生和本科生。

(四)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五)办学历史:创建于1952年,是华北、西北地区唯一一所具有鲜明金融特色的中央和地方高校,河北省金融人才优先培养基地,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试点单位。

(6)学历证书:对在规定学习期限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类型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颁发河北金融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7)学校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恒祥北街3188号。

第三条河北金融学院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河北金融学院普通本科学生招生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应当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招生日常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录取工作。

第七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专业分类及部分特殊专业

第八条我校大部分专业按大类招生,学校鼓励大类学生自主选择专业。专业分流详见当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九条特殊专业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为: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会计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财务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2)河北金融学院波兰校区招收金融学、经济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市场营销学四个本科专业。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

第十条招生计划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各级各类学校招生批次及相关要求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录取制度,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根据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申请,与省级招生办公室协商确定调剂比例。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文件trans

第十四条在不实行高考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考生的专业安排均按照“专业志愿清零”的录取规则,专业分数线不存在差异。即:首先,根据计划,从高分到低分选择填报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当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后计划出现空缺时,根据投档结果从高到低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次重复操作,直至安排完所有专业志愿;如计划仍有缺额,未自愿录取到所报专业并进行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调剂到相应专业,未报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辞退。分数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的分数。

第十五条对于高考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根据省级招生办的要求制定录取规则。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的招生将按照高考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

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的录取规则是“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我校对以“专业(类)学校”为投档单位的考生的录取规则是“分数第一,遵循志愿”,按照高考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遵循志愿填报顺序。我校的录取原则是“分数优先,遵循意愿”,录取考生按录取总分从高到低一次性晋级。按照志愿顺序,依次录取考生。当多名考生高考总成绩(含政策分)相同时,按各省市公布的方案录取。

北京、天津、浙江、山东、海南、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省市对我校选修科目的要求按照公布的选修科目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上述省市公布的计划和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各专业对考生高考语言文字没有限制,但我校公共外语课程及相关专业课程不符合非英语语言考生的要求,请慎重报考。

第十七条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

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中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严格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相关规定,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其他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学费收取执行河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住宿费标准:800元/年·生或1200元/年·生。

第二十条学校学生奖励、资助政策体系完善,已建立起“奖、贷、助、补、减”的工作体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一条学校招生网址:http://news.hbfu.edu.cn/zsw

电子邮箱:hbjrxyzsb@163.com

招生咨询*:0312—3338287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河北金融学院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河北金融学院2015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河北金融学院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河北金融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河北金融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名称:河北金融学院;学校代码:11420。

学校创建于1952年,原为中国人民银行直属院校,2000年4月划转河北省人民*,由中央和地方*共建。学校占地1323亩,坐落于古城保定。

第五条学校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恒祥北大街3188号,邮编:071000。

第六条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普通本科;学校主管单位:河北省教育厅。

第七条对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的本、专科毕业生,颁发河北金融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专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下设本、专科招生办公室。

第九条学校本、专科招生办公室负责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录取工作。

第十条学校招生工作在校纪委、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招生计划严格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各办学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及有关要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本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的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至120%。录取时,学校可以根据报考的生源质量情况对各考区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对符合照顾条件的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依据教育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再依次考虑后续志愿。

第十六条对所有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按照考生“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不设专业分数级差。即:首先根据计划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对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择优录取;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后计划有缺额时,根据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次重复操作,直至处理完所有专业志愿;若计划仍有缺额,对未被所报专业志愿录取同时又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调剂到相应专业录取,对未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所有专业男女生不限,公共外语课统一为英语(课程)。

第十八条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学费收取执行河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分公布的招生计划。住宿费标准:800元/年·生或1200元/年·生。

第二十一条学校学生奖励、资助政策体系完善,已建立起“奖、贷、助、补、减”的工作体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二条学校本专科招生网址:http://www.hbcf.edu.cn

电子邮件:hbjrzsb@126.com

招生咨询*:0312—3338049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本、专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河北金融学院)

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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