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河北金融学院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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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种类型,肩负着为经济社会建设和发展培养人才的使命;同时,高等职业教育也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高层次教育。很多考生希望通过报考高职来深造。虽然有目标,但是很多考生和家长对高职教育的相关信息并不太了解。其中,河北金融学院2022年的招生简章是大家迫切想知道的问题。接下来,教育网边肖为大家整理了河北金融学院2022年招生简章信息,希望对大家备考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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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河北金融学院顺利招生,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2019〕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第二条河北金融学院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河北金融学院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第四条学校名称:河北金融学院;学校代码:11420。
河北金融学院位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京津冀区域中心城市保定,——。是华北、西北地区唯一一所金融特色鲜明的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河北省金融人才优先培养基地,金融硕士研究生培养试点单位。
第五条学校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恒祥北街3188号,邮政编码:071051。
第六条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学校主管:河北省教育厅。
第七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由河北金融学院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的本科、专科毕业证书(证书类型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者,授予河北金融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责第八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的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本院招生办公室,负责本院招生日常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录取工作。
第十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第十一条招生计划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各省、各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各级各类学校招生批次及相关要求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执行教育部规定的招生制度,在教育部的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招生,招生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五条对所有考生,专业安排按照“专业志愿明确”的录取规则进行,不存在专业级差。即:首先,根据计划,从高分到低分选择填报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当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后计划出现空缺时,根据投档结果从高到低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次重复操作,直至安排完所有专业志愿;如计划仍有缺额,未自愿录取到所报专业并进行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调剂到相应专业,未报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辞退。分数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的分数,单科分数高者优先。
第十六条对高考有特殊规定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根据省级招生办的要求制定录取规则。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的招生将按照高考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
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的录取规则是“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浙江、山东、海南、天津、北京,我校执行各省(直辖市)最新政策。
第十七条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各专业对考生高考语言文字没有限制,但我校公共外语课程及相关专业课程不符合非英语语言考生的要求,请广大非英语语言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八条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中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补充规定。第十九条严格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相关规定,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学费收取执行河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住宿费标准:800元/年·生或1200元/年·生。
第二十一条学校学生奖励、资助政策体系完善,已建立起“奖、贷、助、补、减”的工作体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二条学校招生网址:http://news.hbcf.edu.cn/zsw
电子邮箱:hbjrzsb@126.com
招生咨询*:0312—3338287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河北金融学院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本专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只适用于2020年度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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