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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抚顺养犬管理条例及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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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养犬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动物不容易被控制,谁也无法预测会发生什么。城市法规的基本要求是,养狗的市民遛狗时需要拴绳,以免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吓到小孩。抚顺养狗有什么规定?以下是小编关于抚顺养犬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犬只管理,防止犬只伤害,预防狂犬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辽宁省犬类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犬类包括观赏犬和非观赏犬。观赏犬是指成年犬体重不超过5公斤的小型犬种。非观赏犬是指成年犬体重在5公斤以上的大型犬。

第三条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卫生、农牧行政部门实施,工商、城建部门协助管理犬只和消除犬只危害。

第四条市、区犬类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犬类管理办公室)是我市犬类管理和犬类控制的主管部门。

控犬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

养犬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公安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五条市区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二章诱惑侦查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城镇居民,经批准每户可饲养1只观赏犬。

第七条机关、部队、科研机构、医疗单位和要害部门,因侦察、保卫、教学和科研需要,可以批准养犬。

第三章审批

第八条饲养观赏犬,必须持指定的农牧部门出具的免疫证明和犬只彩色照片两张,向当地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当地公安派出所批准,发给准养证。

第九条因侦察、保卫、教学、科研等需要养犬的,由养犬单位向所在区犬类控制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市犬类控制办公室批准并发放许可证。

第四章管理

第十条获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养犬必须圈养或拴养,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不得在室外放生;

(二)准养证每年按期验证一次,并按规定向发证机关缴纳管理费;

(三)每年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当地农牧部门为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注射,核验犬只免疫证明;

(四)新生幼犬,除本户旧犬更新外,应及时处理;

(五)养犬许可证不得转借、冒用、涂改、伪造或者买卖;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向批准养犬的发证机关申报,申请补发;

(六)犬只死亡、屠宰、转让等。必须在1周内取消或更改;

(七)犬类交易应当在指定的场所进行。

第十一条管理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教学科研用犬每只20元;

(2)每只保安犬每年500元;

(3)每只观赏犬每年1000元。

农牧部门每次收取免疫证1元,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免疫费。

第十二条实行亮证收费,收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养犬管理,具体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无证犬、流浪犬、野狗和狂犬病,由公安机关组织有关部门捕杀,没收犬尸,并对犬主处以罚款。被捕杀的狂犬病和野狗尸体必须全部焚烧,远离水源掩埋,严禁剥皮食用。

第十四条从外地携犬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做好狂犬病疫情监测和犬只免疫检疫工作。

第十七条医疗单位负责被犬只伤害患者的救治,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人负责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疫情监测。

第十八条发生狂犬病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公安、卫生、农牧等部门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疫情扩大和蔓延。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九条对执行本办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转让准养犬未办理变更手续或未经批准养犬的,主管部门可没收或捕杀该犬,并对犬主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准养犬严重干扰居民和单位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经主管部门教育,犬主不采取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罚款或者没收犬只。

第二十二条在户外放生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对犬主处以500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第二十三条养犬人损坏他人财产的,由养犬人赔偿经济损失。

犬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养犬人应当负责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阻碍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执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责任人予以治安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规定养犬或者拒绝、阻碍违反规定捕杀犬只,造成犬只咬伤他人或者患狂犬病的,由犬主负责赔偿经济损失,由公安机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销售狂犬病狗肉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号文,对。

责任者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并上缴财政。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原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控犬办负责解释。

二、抚顺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办理条件

个人饲养犬只

1、养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3、已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

4、所养犬只是符合规定的有关犬只数量、品种、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

1、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2、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3、已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

4、所养犬只是符合规定的有关犬只数量、品种、标准;

5、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6、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办理材料

个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提供下列真实材料并如实填写申请表:

(1)个人身份证明;

(2)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3)犬只的两张全身蓝底彩色照片(斜侧面站立,两寸)。

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科研用犬、护卫用犬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签订养犬安全责任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单位的资格和业务性质证明;

(3)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养犬设施和场所证明;

(5)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6)与单位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犬只数目清单(含犬种名称)。

办理流程

步骤一:携犬到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畜牧兽医部门应当组织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狂犬病免疫档案。

步骤二:单位或个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提供上述真实材料并如实填写申请表;

步骤三:对符合条件的犬只,准予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满前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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