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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甘肃噪音扰民投诉电话,甘肃夜间施工噪音投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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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晚是人们忙碌一天后休息的快乐时光,但总有各种噪音影响他们的休息和睡眠。那么2018年噪音扰民的投诉量是多少呢?夜间施工噪音的投诉方式是什么?高考网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工地上的夜间施工、药店商场的喇叭声等噪音让周围有考生的家庭苦不堪言。在此,我们邀请相关律师对这一话题进行解读,寻求更长远的解决方案。

案例1

半夜施工噪音打扰考生。

5月9日,市民赵先生反映,安宁区万里厂西家属院北侧有一工地,白天施工到深夜,噪音让楼上居民难以入睡。楼上的联考考生很多,噪音让他们很难集中精力复习,更别说好好休息了。居民希望有关部门管一管,让这些工地晚上停工。一位施工经理说,工地上确实存在夜间施工的现象,因为施工车辆,尤其是拉渣土的运输车,白天不允许上路,只能晚上作业。他表示,对于高考考生来说,近期不会在夜间施工。

案例2

药店喇叭“飘扬”楼上居民发现午休难。

市民杨先生反映,西关上水巷路口附近有一家汇仁堂药店。最近几个月,每天都在播药店和药品的广告。即使是楼上住户午休的时候,药店的喇叭也一直没有关掉,导致楼上住户无法午休。高考考生家长很苦恼。杨先生告诉记者,楼下听喇叭噪音不大,但是声音上去了。楼层越高,家里听到的噪音越大。就此问题,记者向药店工作人员进行了举报。药店表示会向药店负责人汇报此事,尽量降低扬声器音量。

案例3

“高速噪音”导致村民打官司,获得3.6万元赔偿。

2005年,江苏沿海高速公路通车。每天交通的噪音和光污染,让村民马先生一家患上了美尼尔综合症,神经衰弱,耳鸣失眠。忍受了多年的吵闹,在当地高速部门反映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马先生将江苏沿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数次告上法庭。2016年3月30日,经法院调解,江苏沿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赔偿马先生家各项损失共计3.6万元,并将于2016年9月底采取降噪措施,使马先生家的声环境达到国家标准。

主持人:兰州晨报记者李辉。

嘉宾:林,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州精益律师事务所王律师

1.什么是噪音污染,如何处理?

林:《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发出噪声。二是发出的噪音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我国目前不仅有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还有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是衡量一个地区是否存在环境噪声污染的标准。目前国内主要规定是《国家标准城市区域噪声标准》。

根据国家城市环境噪声标准,一级区适用于居住区、文教机构区,白天(早6时至晚10时)噪声不得高于55分贝,夜间(晚10时至早6时)不得高于45分贝。如果固定噪声源对室内有影响,需要在室内监测时,室内噪声值应比地区标准低10分贝。按照这个标准,室内噪音白天不应高于45分贝,晚上不应高于35分贝。此外,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规定,城市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产生的噪声应分阶段限制:dur

2.受影响的居民如何有效维权?

林:在因噪声污染造成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居民可以以邻接权受到侵害、安静权或“安静权”受到损害为由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沉默权是一种环境权。受害者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噪声污染,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损失。

这类诉讼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在噪声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否认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的,由被告负责举证。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噪声污染具有瞬时性和变化性,危害后果具有潜在性,受噪声困扰的当事人在噪声侵权行为发生时应注意收集和保存有关噪声侵权事实的有效证据,一般需要相关专门鉴定机构出具噪声是否“超标”的书面鉴定结论。

(2)噪声污染造成的人身伤害总是很难与其因果关系联系起来。居住环境噪声过大,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其身体和精神意味着受影响的居民比其他人附加了更多的负荷,噪音污染构成精神损害的事实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告因噪声污染患神经衰弱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承担举证责任,即由原告提供导致神经衰弱等疾病的诊断证明。

(3)我国对环境污染侵权的认定采取无过错原则,即无论行为人是否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只要其行为的后果产生了超标噪声并具有污染损害的后果,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即使发出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噪声源噪声排放标准,但超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区域标准限值,实际上也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和侵权。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被告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赔偿原告的损失。

3.我国有环境噪声污染事先申报制度,禁止夜间施工的制度也有噪声。

的明确标准,为什么噪声污染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还是经常出现?如何解决?

王峰治:随着1996年10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颁布,我国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了一定程度的法律约束,并且在监管及其治理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也不得不看到噪声污染的投诉案件并没有随之减少,反而有上升趋势。我国还存在着类似于噪声污染的界定不清晰、立法不明确、公众参与制度不够完善,存在环境噪声污染的一些规定过于原则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不健全、环境污染法律责任不完善的情况。

噪声污染属于能量污染,城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主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方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在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此外,政府或环保部门出台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条例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且依法公开。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参与环境噪声相关决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环保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予以研究,并及时做出反馈。要逐步培养公民环保意识,使公民能够自觉维护声环境权利,履行声环境义务。完善环境噪声污染的法律责任。完善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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