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普通高考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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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在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考批次招生。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创建于1929年,是福建省首批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并已通过验收。学院由福建省教育厅主办,位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魅力城市永安市。学院现有新校区占地1062亩,设有水利、电力、建筑、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等5个专业群、37个专业。目前有教职工360余人,省部级高校名师9人,省级优秀教学团队5个,在校学生近6000人。
第三章招生类别和计划
第四条经福建省教育厅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我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其他要求由各省级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研究批次和地点
第五条在专科批次录取中,各省具体录取安排以当地招生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凡在我院就读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均在校本部就读。所有专业均为三年学制(详见各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七条根据教育部和各省的招生法规、政策和原则,实行学院负责制、招考制和督导制,按照德智体美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拔考生。
第八条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的相关文件精神。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做好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规定,身体健康,体检合格。
第九条电子档案已提交我院的考生,按照‘分数第一,专业顺序’的原则依次录取。请考生和家长参考各省(市、自治区)正式向社会公布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各专业招生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六章监督和保障
第十一条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的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高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有关招生的政策规定,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和高校招生的公信力。
第十三条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学院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七章公布录取结果的渠道
第十四条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各相关省份的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五条考生可在录取结束后登录我院网站。
第十六条招生结束后,我院将及时发送录取通知书。
第八章收费标准和退款办法
第十七条学院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每个专业学费每学年6000元(按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2000]245号文件执行);住宿费按费[2012]567号文件执行;退费按照闽价[2005]435号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完成专科学习任务,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院授予《普通专科毕业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授予省劳动厅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学院设有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安置工作。主动联系省内外一些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每年提供相当数量的岗位供毕业生选择。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生入学体检和资格审查。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学院提供各种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同时,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五洲集团助学金、汉学生助学金、特困助学金、勤工助学等为辅的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福建水利电力职业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地址:福建省永安市国林路298号
邮编:366000
招生咨询电话:0598-8823857(兼传真)、8823856,
招生咨询QQ:95228854、235105862、181977310,
招生投诉电话:0598-8823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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