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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政策(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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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

为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人选房管理,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26号令)和《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实施细则》(沪房码〔2019〕22号),制定本细则。

一是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取得选房资格的申请人(以下简称选房户)组织公开选房活动,确定选房户购买的住房。

二是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照上一批暂停承租户、当前一批优先承租户、当前一批普通群体,依次安排承租户参加选房。

三是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根据家庭户数、选房场地条件、房源供应、购买户型等因素,分阶段安排住户参与选房。根据申请人的类别和轮候号码的顺序。

四、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公布选房的具体时间,并提前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选房户,告知选房户选房次数、时间、地点、选房须知以及需要携带的证明材料。

五、选房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邀请NPC人大代表、CPPCC委员、政审监督员和新闻媒体进行监督,公证部门将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书。

六、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选择合适的场所作为选房地点。选房现场分为签到区、信息发布区、候选区、选房区、休息区等功能区。当网络条件符合要求时,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组织网上选房活动,或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选房。

七、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提前或在选房现场向选房户提供现场可选房源信息。

八、选房户参加现场选房,需携带身份证明、登记证明、轮候序号证明和选房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和公证部门应当在现场入住区域对选房户携带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采取网上选房模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公证部门可网上核实选房户。

九、核实通过的住户可进入选房现场候选区域,等待参加选房。选房户最多指定两名家庭成员进入候选区域轮候选房,其中一人为申请人代表(或全体申请人书面委托的人员)。单身申请人由本人(或单身申请人书面委托的人)选择进入候选区域,等待参加选房。

10.选房户应当遵守选房现场秩序,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

十一、在选房网站设置房源信息大屏幕,在候选区和选房区为选房用户提供动态信息和可选房源信息。选房区设置选房操作设备和预选操作设备。选房运营设备为选房户提供正式选房。预选操作设备为用户提供了在正式选房前提前浏览房源信息和模拟选房操作的能力。

十二、现场选房主持人,负责宣布选房活动开始,并宣读选房规则。

十三、现场选房由主持人(或通过电子设备)根据排队等候叫号的顺序,由被叫选房户

16.选房操作设备提供两种选房选择:确认选房和放弃选房。选房用户自己操作确认选房按钮或放弃选房按钮。在选房操作设备上确认购房或放弃选房后,选房户不得进行任何变更。因选房设备故障或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选房户无法正常选房或选房错误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及时排除设备故障,纠正操作失误,安排选房户重新选房。

十七、从开始选房到确认房源的时间限定为3分钟。超过3分钟不放弃不确认房子,视为超时。

18.如果选房户迟到或超时,可在其他选房户完成选房后,当场进行补选。两个及以上选房户出现上述情况的,选房户按原顺序排列。如果选房户不在,可以在该批选房户选房时参与选房。两个及以上选房户出现上述情况的,选房户按原顺序排列。申请人再次超时或缺席全部选房活动的,在确认参加选房时,按规定不予选房处理。

十九、选房户购买住房后,当前批次准购住房单位少于规定数量的,选房户可称暂停选房。暂停选房的住户,可按原轮候号参加下一批选房。套数的具体标准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确定。

20.选房人确认购房后,在现场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选房确认书》。

二十一、实行全程视频现场选房,记录选房全过程。

二十二、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选房结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通过上海市房管局网站、区政府指定媒体和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栏公布当前批次住房用户选房结果。

二十三、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日

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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