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最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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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有哪些新规定?据了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进外来物种!
一、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
防控外来物种入侵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近年来,随着我国商品贸易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外来入侵物种的扩散途径更加多样化和隐蔽化。大多数入侵物种都能在中国找到合适的生存环境。一旦被殖民,很难彻底根除,严重影响入侵地区的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
1.外来入侵物种的源头预防
一是规范引进管理。因品种培育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草种苗、水产品等外来物种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办理进口审批和检疫审批。首次引进的,进口单位应当进行风险分析,并向审批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二是加强口岸防控。海关应当加强口岸防控,严厉打击非法引进、携带、寄递、走私外来物种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的外来入侵物种依法处置。
三是加强国内检疫。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林草种子种苗、植物产品、水产种苗等跨区域运输的检疫监管。从而防止外来入侵物种的扩散。
2.外来入侵物种的监测和预警
一是开展调查监测。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普查监测体系,每十年组织一次全国调查,建设全国外来入侵物种监测网络,开展定期监测。
二是发布预警预报。省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加强监测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外来入侵物种的发生和扩散趋势,及时发布预警预报,指导防控工作。
三是规范信息发布。中国外来入侵物种总体情况由农业农村部相关司局统一发布。相关领域外来入侵物种的发生情况,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发布。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情况。
3.外来入侵物种的控制和恢复
根据实际情况,在苗期、花期或结果期等关键生长期,可采取人工连根、机械连根、喷洒绿色化学品、释放天敌等措施控制外来入侵植物。
应采取选择抗虫品种、苗木预处理、物理清除、化学消灭、生物防治等措施控制外来入侵病虫害,有效防止病虫害传播。
应采取定向捕捞等措施控制外来入侵水生动物,防止其进一步扩散。
此外,还应因地制宜地采取种植乡土植物、释放乡土物种等措施,恢复外来入侵物种发生区域的生态系统。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计?规则
规则一。为预防和应对外来入侵物种的危害,保障农林牧渔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规则二。本办法所称外来物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自然分布的物种
海关完善境外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加强对进境货物、运输工具、托运货物、旅客行李、跨境电子商务、边境贸易等渠道外来入侵物种的口岸检疫监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治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田生态系统、渔业水域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和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沿海水域、海岛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监督管理。
高速公路沿线、城市绿化带、花卉苗木交易市场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和分类管理,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数据库,制定和修订外来入侵物种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防控等技术规范。
第七条?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专家委员会,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提供咨询、评估、示范等技术支持。
第八条?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组织制定相关领域外来入侵物种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的外来入侵物种应急预案。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的外来入侵物种防治意识。
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第二章?源头预防
第十条?因品种培育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水产苗种等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据审批权限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海关办理进口审批与检疫审批。
属于首次引进的,引进单位应当就引进物种对生态环境的潜在影响进行风险分析,并向审批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审查评估。经评估有入侵风险的,不予许可入境。
第十一条?引进单位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加强引进物种研究、保存、种植、繁殖、运输、销毁等环节管理,防止其逃逸、扩散至野外环境。
对于发生逃逸、扩散的,引进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清除、捕回或其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审批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海关应当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口岸防控,对非法引进、携带、寄递、走私外来物种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发现的外来入侵物种以及经评估具有入侵风险的外来物种,依法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境内跨区域调运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植物产品、水产苗种等检疫监管,防止外来入侵物种扩散传播。
第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可能通过气流、水流等自然途径传入我国的外来物种加强动态跟踪和风险评估。
有关部门应当对经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专家委员会评估具有较高入侵风险的物种采取必要措施,加大防范力度。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第十五条?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制度,每十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国普查,掌握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分布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并将普查成果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自然资源“一张图”。
第十六条?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监测制度,构建全国外来入侵物种监测网络,按照职责分工布设监测站点,组织开展常态化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监测工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收集汇总外来入侵物种监测信息,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监测信息,不得擅自发布监测信息。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监测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外来入侵物种发生、扩散趋势,评估危害风险,及时发布预警预报,提出应对措施,指导开展防控。
第十九条?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信息发布制度。全国外来入侵物种总体情况由农业农村部商有关部门统一发布。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发布本领域外来入侵物种发生情况。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情况。
第四章?治理与修复
第二十条?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订本领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策略措施,指导地方开展防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洋)、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综合考虑外来入侵物种种类、危害对象、危害程度、扩散趋势等因素的基础上,制订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控制或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条?外来入侵植物的治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苗期、开花期或结实期等生长关键时期,采取人工拔除、机械铲除、喷施绿色药剂、释放生物天敌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外来入侵病虫害的治理,应当采取选用抗病虫品种、种苗预处理、物理清除、化学灭除、生物防治等措施,有效阻止病虫害扩散蔓延。
第二十三条?外来入侵水生动物的治理,应当采取针对性捕捞等措施,防止其进一步扩散危害。
第二十四条?外来入侵物种发生区域的生态系统恢复,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种植乡土植物、放流本地种等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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