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户口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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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生儿申报户口
1、办理须知:
(一)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含非婚生婴儿),婴儿监护人或户主应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2)出生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必须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一致。
(3)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或空户口且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将户口迁入其合法稳定住所,同时办理子女出生登记。
2、办理程序:
(1)一般情况下,派出所户籍室会直接办理申请材料。
(二)出生后2年内未申报户籍的,或者户籍被收养、在国外出生、在国外出生的,或者情况复杂的,由派出所受理,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3、申请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3)父母结婚证(非婚生除外)。
二、军人退伍、复员、转业恢复户口
1、办理须知:
(一)恢复户口前,到入伍前注销户口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身份信息。恢复的户口与户口注销记录中的信息一致。
(二)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在本市落户的,凭军队转业干部出具的随军家属名单、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
2、办理程序:
派出所户籍室凭申请材料直接办理。
3、申请材料:
(一)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出具的介绍信;
(2)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
(3)入伍前当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4)房屋产权证(户籍居民提供)。
三、江苏籍华侨恢复户口
1、办理须知:
(一)户口已注销的江苏籍华侨(含高校出国时户口已注销的江苏籍学生),现回国定居要求恢复户口的,可在其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和单位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2)户口在南通市外被注销的江苏籍华侨(不含高校出国时户口被注销的南通籍学生),同时符合本市户口条件。
(3)非江苏籍华侨来本市复业,向市侨办申请华侨回国定居。
(四)港澳居民回内地定居恢复户籍,凭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的相关证明办理。
(五)台湾省居民回大陆定居恢复户籍,凭省级公安机关批准的定居通知书和台湾省居民居住证办理。
2、办理程序:
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派出所在户口登记。
3、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
(2)户口注销证明或原户籍信息;
(3)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外国居留证明或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外国居留证明公证。
(四)未取得居住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视同华侨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五年出入境记录。
(5)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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