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1年招生章程 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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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教育网边肖为大家带来楚雄医学院2021年招生简章,希望对广大考生和家长有所帮助。我们来看看吧!
楚雄医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障普通高校顺利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招生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楚雄医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代码为14013,主办单位为云南省人*,业务主管部门为云南省教育厅。
第三条学校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东升西路。
第四条楚雄医学院贯彻教育部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六条学校应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贯彻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落实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制定本校招生工作的措施,组织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条件、学科特色和专业内涵的建设与发展,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成立由纪委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纪检监察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纪律监察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工作纪律
第九条招生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教育部招生纪律,以及招生省(市、区)省级招生部门的招生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招生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非招生工作人员透露录取进展情况。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办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和学科发展情况,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议和学校党委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制定不同专业、不同省份的招生计划,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五章准入原则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并按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定和程序录取。
第十四条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材料从高分到低分,第一志愿考生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未录满的,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如考生总分相同,志愿相同,则依次比较考生语文、数学、英语、综合成绩,择优录取。招生省市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对总分相同的成绩已制定比对原则的,以招生省市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的原则为准。
第十五条体检
第十六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适宜报考医学类专业:凡一眼矫正至4.8镜片,屈光度大于800度者;一只眼失明另一只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双耳听力不足3米,或一耳听力5米,另一耳完全聋;斜视,嗅觉迟钝,口吃;对化学药品过敏的人。
第十七条由于医学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身体不好的考生达到国家《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要求,建议不要报考,否则影响其今后在本专业领域的就业。新生入学后,学校会进行身体复查。复审不合格者,视情况处理,直至取消资格。
第十八条学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在复查中,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并确定复审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招生计划在招生省市经省级招办调配后不能完成的,学校有权将本地区的计划调剂到生源好的省市。
第二十条考生在录取工作中加分或降分,按省市年度招生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学费、住宿费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属地原则,严格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需缴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和教科书费。
第二十三条楚雄医学院建立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结合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级助学金、社会助学金、新生“绿色通道”项目、校内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一新生可在入学前在当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入学后可向学校申请困难学生资助,多渠道、全方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学校位置和联系方式
p>第二十四条学校办学地点:云南省楚雄市第二十五条联系方式:
*:0878-3875439
传真:0878-3875439
邮编:675005
E-mail:e.v.o@126.comcxyz439@126.com
http://www.cxmtc.net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职能部门为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只适用于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1年普通专科的招生。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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