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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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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认为自己的伤情已经造成残疾的,可以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残疾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伤残鉴定申请后三十日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当事人对伤残鉴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伤残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2.《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相关规定如下:伤残鉴定的时间以事故直接造成的损伤或者确实因损伤造成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伤残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申请委托鉴定。

3.交通事故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伤害造成的人身伤残。包括:精神、生理和解剖异常以及由此导致的不同程度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分为10个等级,从I级(100%)到X级(10%),每个等级之间相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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