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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擅自加高阁楼要求补差价 山西男子买房12年未能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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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王先生联系上游新闻(举报邮箱:)记者,称2006年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购买了一套面积为110.4平方米的房子。当时与开发商太原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嘉隆地产)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约定该房屋阁楼建筑面积为61.84平方米。王先生说,他先付了一半房款。

还没交房,他就接到了开发商的电话,开发商告诉他,因为阁楼高度增加,阁楼单价从880元/平方米涨到了1800元/平方米。王先生说,阁楼价格上涨后,他与开发商沟通无果。于是,他将太原嘉龙房产起诉至太原市小店区法院。法院判决太原嘉隆地产需在10日内将房屋交付给王先生,同时王先生补足剩余购房款。之后二审维持原判。王先生说,法院判决后,开发商仍然只愿意交房不愿意交阁楼。

6月28日下午,上游新闻记者电话联系太原嘉龙地产,无人接听。此前有媒体联系该公司负责人,对方表示不清楚。

先生在太原市小店区买的房子一直没有交付。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阁楼从每平方米880元涨到1800元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王先生买的房子位于太原市小店区某小区。居民楼多为六层,也有一些高层住宅。他买的是其中一栋六层楼房西边带阁楼的公寓。据他介绍,自从双方发生纠纷后,他买的阁楼走廊就被水泥封住了。

“我是2006年11月买的这套房子。当时合同写的挺清楚的。阁楼在30万元每平方米880元初期。”王先生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他与太原嘉隆地产签订的《购房意向书》显示,王先生购买的房屋包括一个建筑面积为17平方米的地下室和一个建筑面积为61.84平方米的阁楼。前者总价11050元,后者单价880元/平方米,总房价300269元。双方约定2007年12月31日交房。

据王先生回忆,当时他和一个姓李的朋友去售楼部看房,售楼部的工作人员领着他们去看工地和已经完工的房子。“阁楼的高度可以用来居住。如果太低,我就不付钱了。”王先生说,售楼部的工作人员说,以后交房的阁楼也可以像现场看到的那样用来居住,于是他和朋友放心地交了定金。

2006年11月29日,王先生再次来到该售楼部,交了130269元,与太原嘉龙置业签订了《购房意向书》。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由于相关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开发商不具备预售房屋的条件。但王先生作为乙方,为了不失去优先购买权,愿意提前向甲方订购房屋,导致签订了意向书。此外,王先生称,当时双方约定剩余款项以按揭方式支付。

此后,王先生购买的房子延期至2010年。

“之前(发货)他们给我打电话说阁楼要涨价。”王先生说,他在2008年6月接到开发商电话,说他买的阁楼没有产权证,补交差价后可以办理房产证,单价会从原来的880元每平方米提高到1800元。7月份,王先生收到一份《关于六楼业主提出阁楼变更的通知》,8月份又收到邮寄交钱的通知,但王先生拒绝了。

“通知的意思是,如果我给钱,我就能得到一个房间。和我一起买这套房子的另一个朋友也收到了同样的通知。”王先生说,此后他也去过营业部。“工作人员说,原来的阁楼只能用来储物。现在六层楼的业主提供额外的钱来增加他们的高度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购房意向书》中,双方对阁楼的高度没有达成一致。王先生解释,因为阁楼是倾斜的,高度不一定高,所以合同中只约定了每平方米的价格。这个楼里已经盖好的房子他都看了好几遍,觉得买的房子应该和看到的房子一样,阁楼符合居住条件。

双方于2010年3月10日在商定的阁楼价格为880元/平方米。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法院终审判决开发商交付房屋

如今,距离交房日期已经过去了12年,王先生依然没有自己的房子。在此期间,他已经和太原嘉隆地产打了两场官司。

王先生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他第一次起诉太原嘉隆地产是在2010年4月。相关法律文书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太原嘉隆地产出具了一份《六层业主关于变更阁楼方案的答复通知书》,其主要内容为:根据批准的方案,阁楼最高点为2.6米,无配套的水、暖气进行储存保温。前期有业主提出阁楼高度是否可以增加,太原嘉隆地产研究后,将阁楼高度最高点增加到3.6米。还有配套水电暖气,不过单价要改成1800元/平方米。如果这栋楼六楼的所有业主按期向太原嘉隆地产申请,他们将按照变更方案进行建设。

王先生拒绝的是上述回复通知。此后,太原嘉隆地产在征得部分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按照变更方案修建了阁楼,并于2009年底交房。2010年3月,王先生要求交房被驳回,余款一直未抵押。

此外,法院查明,太原嘉隆地产对王先生购买房屋的楼栋没有《购房意向书》号阁楼规划许可。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太原市贾

隆地产也收了王先生的购房款,双方有履行意向书的义务。而针对有争议的阁楼建造,法院认为太原嘉隆地产在只有部分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按变更方案进行了建设,太原嘉隆地产应该对变更建设的后果负责,因此否定了太原嘉隆地产的反诉请求。

针对未支付的购房余款,法院认为,余款虽约定办理按揭,但如何办理按揭手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不明,致使一直未办理按揭手续,王先生也未支付该款,双方均有过错。

2010年11月,太原市小店区法院判决,要求太原嘉隆地产在10日之内交付房屋,同时王先生要在该时间内补齐剩余房款。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判决中没有指明需交付的房屋是否包含阁楼,之后的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王先生在太原市小店区购买的房子一直未能交付。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律师:王先生可申请强制执行

王先生说,因为双方就判决中是否包含阁楼产生了分歧,太原嘉隆地产只同意交付不带阁楼的房子,因此直至今日,他依然没能拿到房子。

“开发商愿意给房子,就是不给阁楼,但我这个房子30多万元是包括阁楼的钱啊。”王先生认为,既然法院让他补齐《购房意向书》约定的剩余房款,那开发商也应该按照《购房意向书》的价格交付阁楼。

王先生告诉上游新闻记者,由于房子十多年未交付,已经给他带来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因此他的诉求除了按照《购房意向书》履行合约,以合同内约定的价格拿到带阁楼的房子外,还要开发商赔偿延迟交付的损失,据其粗略估算为70万元左右。

6月28日下午,上游新闻记者电话联系了太原嘉隆地产,但一直无人接听,而稍早前有媒体曾联系上这家房产开发公司负责人,但对方表示对此事不清楚。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表示,购房者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且该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阁楼的面积与价格。根据法律规定,签订的购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购房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双方都应根据已签订的购房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刘凯强调,开发商单方提高售价,实际上是在请求变更合同,但是,这种合同的变更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前提下达成的,如果购房者不同意变更,那么开发商应根据已签订的购房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按期交付房屋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刘凯建议购房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当收集好购房合同、交费发票、合同签署及履行期间的相关沟通记录、通知等相应的证据,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已有的信息来看,该案已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裁判,判决已生效,王先生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开发商拒不履行,也可以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刘凯说。

上游新闻记者汪璟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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