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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权利有些什么法律性质(表演者权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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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权是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表演者权的客体不是表演的相关节目,而是表演本身,即表演者的形象、动作、声音等的组合。然而,基于对表演者表演活动的不同理解,对表演者权利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1.版权的性质。有学者认为,表演相当于创作一部新作品,表演和作者的作品是一样的。单独创作新作品,或者表演者对作品的表演形成对原作的演绎作品的,可以赋予表演者和作者的身份。这种表演者权类似于著作权的观点,在德国1910年的著作权法和瑞士1936年的著作权法中都有体现。这种观点受到后来学者的批评,并在立法中进行了修正。因为如果一部作品是从对原作的表演中产生的,那么这种表演就应该能够产生新的表演,而这是无法实现的。原因是表演不具备作品的独创性,即产生了新的作品。

2.邻接权的性质。表演者正在从事一项艺术活动。然而,“艺术活动”一词并不等同于文学或艺术创作,文学艺术创作也不等同于智力产品。表演者的表演是展示已经由作者创作并包括其所有组成部分的作品。实际上,表演者是作者和大众之间的中间人,因为他负责传达一种已经被作品作者完整而具体地表达出来的思想。为了让大众感受到作品的美,表演是必不可少的,但表演者并没有给作品的内容增加什么新的东西。表演者作为作品的传播者而存在,其表演不从属于原创的条件。表演者对其表演劳动成果的权利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它不同于著作权,但与著作权密切相关。这种权利被称为著作邻接权。

1961年《罗马公约》的签署标志着作品邻接权制度进入国际保护阶段,1996年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的诞生加强了对表演者的法律保护。表演者作品邻接权的法律保护逐渐得到国际认可。中国的著作权法也保护表演者对作品的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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