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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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构成
(一)客体要素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犯罪客体是珍贵文物。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是指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各种珍贵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珍贵文物具体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献和实物。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出售或捐赠的文物是否属于稀有文物,价值如何,必要时请有关专家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科学鉴定。将一般历史文物出售或者送人出口的,应当以走私罪或者走私罪处理,不构成本罪。
根据中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由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所有陶瓷、金银器、青铜器和其他金属制品、玉器和石器、漆器、玻璃器皿、雕塑、家具、字画、碑铭、拓片、书籍、文件、刺绣和文具。1994年以后,中国已故著名书画家的作品;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文物必须在国外鉴定。文物出境鉴定是指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国家规定的文物出境限额和鉴定标准,对申报出境的文物进行鉴定和检验,确定其是否可以出境。对于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要么由国家收购,要么由私人收藏。私人也可以将收藏的珍贵文物捐献给国家,但不能私自出售或私自送给外国人。这将造成珍贵文物的流失,对国家文物事业的发展是不可挽回的损失,也是对我国文物管理制度的严重违反。
(B)客观因素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出售或者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个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文物收购业务。严禁私自倒卖收藏的文物牟利和私自卖给外国人。所谓私售,是指将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有偿出售给外国人。未经允许就把它们送人,是把珍贵文物的所有权无价地转让给外国人。行为人是否已经出卖或者送人成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比如在贩卖过程中被抓的,还是应该按这个罪处理。珍贵文物的来源应该是私人收藏。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行为人将私人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赠送给外国人的,以走私罪论处。该法将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单列为犯罪。这个罪名是可选的。如果行为人只犯其中一罪,就以其中一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同时有两个行为,可以两罪并罚,但不能数罪并罚。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该条第2款,单位也可以是本罪的主体。
(4)主观因素
主观上,本罪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而私自出售,送给外国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知道该文物是珍贵文物,或者被他人所欺骗和利用,则不应依照刑法第16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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