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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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素。
本罪的客体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和名誉权。
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他人身体动作和行为不受非法干涉的人格权;
所谓隐私权,是指他人享有的支配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以及其私人领域的不可侵犯性(包括其身体不被窥视和淫秽等)的一种人格权。)是他们的重要力量;
所谓名誉权,就是他人基于自身的属性和特征而享有的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强行猥亵他人,即使是非法干涉他人身体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其私人领域,侵犯了其人身自由和隐私权,侮辱了他人,损害了其名誉权。
2.客观要素。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猥亵、侮辱他人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猥亵、侮辱他人的行为具有违背他人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他人意愿,即缺乏他人的真正同意。如果他人同意行为人的猥亵行为,本罪不能成立。他人同意行为人实施的各种猥亵、淫秽行为,如使用淫秽语言进行调情等,自然不属于侮辱他人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对他人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采取殴打、捆绑、塞口、掐颈、下压等暴力方法,使他人无法反抗。所谓胁迫,是指通过威胁、恐吓等方法,使他人无法反抗的精神胁迫。比如威胁杀人、伤害、暴露隐私、破坏私人名誉、伤害亲属等。利用收养、从属、地位权力和将受害者置于孤立环境中劫持人质等。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使女性无法反抗,也不知道如何反抗的其他手段。比如利用封建迷信恐吓、行骗或者利用他人生病、睡觉实施猥亵行为;利用酒精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猥亵他人;利用或假治疗调戏他人等等。
所谓淫秽,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通过性交以外的手段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可以发生在男人和女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
3.主要元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因素。
本罪主观上具有故意,通常表现为刺激或满足行为人或第二人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迫奸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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