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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具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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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依法申报债权并经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权和受偿权。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宣布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是,不必申报债务人欠雇员的工资。

3.破产申请受理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破产申请受理时,附息债权停止计息。无息债权,无论到期与否,均以本金申报。债权人也可以附条件、附期限申报债权,以及诉讼、仲裁中未决的债权。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及是否有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据。申报的债权为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共同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共同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进行补充申报;但是之前已经做过的分配,不再补充。审查确认补充债权申报的费用由补充申请人承担。此外,补充申报的债权人不得对申报债权前已经完成的破产活动提出异议。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受理破产案件产生的部分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如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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