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春节期间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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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春节期间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引导烟花爆竹文明燃放,保障广大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情况公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到正月十五六点到二十三点。即2023年1月21日、22日全天,2023年1月23日至2月5日6时至23时。
二、燃放种类
个人只准燃放C、D类烟花,严禁燃放A、B类烟花和灯笼。烟花爆竹的类别以产品包装标签为准。
三、燃放区域设置
(一)各镇(街道)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辖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并对外公布。各镇(街道)要统筹相关职能部门,选择合适的燃放区域,对相应区域采取必要的安全隔离措施,实施人员和车辆分流;安排职能部门、村(社区)等工作人员全面协调落实现场安保工作,确保燃放区域和燃放时间的安全有序。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3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 .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消防重点单位;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养老院;
7.重点防火区域;
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违规处罚措施和举报办法
(一)处罚措施。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2.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烟花爆竹,或者邮寄烟花爆竹,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举报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有权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按照相关奖励办法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举报电话号码:
110(非法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
12350(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
12315(烟花爆竹质量问题)
119(火警电话)
五、注意事项
(一)不得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烟花爆竹后,余烬应当熄灭。
(三)合法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不得储存重量超过25公斤的烟花爆竹。
(四)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五)遵守当地镇(街)对烟花爆竹的现场管控措施。
六、生效时间
2023年1月2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2月5日。
七、工作要求
各镇(街)、各部门要做好禁放区烟花爆竹的管控工作。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功能分工,全面排查整治烟花爆竹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继续保持烟花爆竹严打高压态势,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出租仓库房、废旧厂房、封闭院落、废弃养殖场、农贸市场等可能发生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场所;查处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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