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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每年供暖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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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长春市采暖期为10月20日至次年4月6日。遇异常低温,长春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

根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规定,住宅热用户的主要室内房间昼夜平均采暖温度不应低于18。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以居民卧室、客厅(厅)或其他部位门深1/2处离地面1.4米高的点为检测点。

供热缴费标准

居民住宅供热价格为每平方米27.00元(建筑面积);非居民(经营性房屋和其他房屋)供热价格为每平方米31.00元(建筑面积);

层高超过3米的非居民(经营性用房及其他用房),每0.3米加收5%,最高加价不超过50%。层高超过6米的,与供热企业协商价格;

阁楼房屋、地下室安装供热装置的,按照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热费;阁楼、地下室面积不计入房屋产权标号,高度超过2.20米的按全部面积计算,不足2.20米的部分按1/2面积计算。没有安装供暖装置的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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