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猪污染处理权责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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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猪污染治理的权力与责任:
1.水产养殖污染投诉应该是县级生态环境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理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所以如果发现污染问题,要向当地县级以上生态环保部门投诉。
2.畜牧单位(室)无权划定禁入区或非禁入区。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第6.4条规定,理由::地方环保部门和农牧部门将划定禁入区的方案(送审稿)报上级地方环保部门和农牧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因此,人民政府有责任划定禁区。
资料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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