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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政策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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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政策有哪些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为保障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第一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在本市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员工享受年休假。员工在休年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第三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给予5天年休假;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第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员工请假超过20天且单位未按规定扣减工资的;

(3)工作1年以上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超过2个月的;

(四)工作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超过3个月的;

(五)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超过4个月的。

第五条各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的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假可以在一年内集中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能跨年度。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需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应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不发放年休假工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的数额向职工支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国务院人事部门、第九条和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制定了第一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第二条职工为新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按照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在公司的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探亲假、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第三条职工依法享有的,因工伤停工留薪期不计入年休假。

第四条职工寒暑假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职工因工作需要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休年休假天数。

第五条职工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度内发生《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rong>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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