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丹东首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 不再受区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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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据微信公号“丹东发布”消息,为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相关要求,切实维护缴存公积金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对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的支持力度,促进丹东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稳定健康发展,辽宁省丹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新政规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职工,在2023年6月30日前申请公积金贷款并提取公积金的,可视为公积金正常连续缴存,不受缓缴影响。
同时,缴存职工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再受12个月以上间隔的限制,在首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以再次申请贷款。
此外,扩大公积金组合贷款合作银行范围。在与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合作开展组合贷款业务的基础上,增加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作为新的合作银行,增加市场资金量,最大限度满足员工贷款需求。
新政还提出,为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帮助企业发展,冻结开发企业阶段性保证金比例由10%下调至5%。
在此之前,丹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1月9日发布了《丹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实施细则》明确丹东市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在首付款比例方面,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为改善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夫妻双方名下有未偿还的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认定为二套房贷,购买二套房贷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购买二手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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