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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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1)医疗费用:按治疗医疗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的医疗费用。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原则上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实行一次性结算。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因旷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超过医疗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004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7764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每年联合发布的标准执行。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特殊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伤残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和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自伤残之月起最高补偿30年;但60周岁以上的不得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2004年,上海居民年平均消费支出为9336元。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普及型用具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每年联合发布的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为2倍。2004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15元。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限于死者生前或者伤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人,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不满16周岁的,提高到16周岁。对已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供养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不得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根据患者实际需要的交通费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津贴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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