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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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自1995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发(1995)153号发布之日起)
第一章一般规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品德、才能表现和工作业绩,鼓励和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晋升、任用、奖惩、培训、解聘和工资福利调整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注重绩效。
第三条考核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
第二章评价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道德、能力、勤奋、业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道德方面,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否,主要考核企业技术水平、管理运用能力、企业技术改进程度、知识更新程度
考勤主要考核标准为工作态度、勤奋、专业、遵守劳动纪律等
绩效,主要考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成果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
第五条考核标准根据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制定,具体标准由各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考核标准要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岗位、技术水平的人员在业务水平、工作绩效等方面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品德、能力、勤奋、业绩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级的,可给予三至六个月的警告处分。警示期后如有明显改善,可判定为合格等级,但仍表现不佳,可判定为不合格等级。
第七条工作人员各职级考核的基本标准为:
优秀: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精通业务,吃苦耐劳,有改革创新精神,业绩突出。
合格: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诚实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主动,能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错误。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较快,工作勇于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和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发生。
不合格: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责任心不强,工作职责表现不佳,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九条对职工考核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良好,遵纪守法和各项规章制度模范,精通业务,吃苦耐劳,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业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良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积极工作,无责任事故,注意劳动安全,能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组织纪律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工作职责不佳,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犯严重错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重大事故的。
第十条年度考核要严格按照标准,符合实际,认定为优等生的人数一般把握在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0%。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nbsp评估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平时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单易操作。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负责对职工进行考核。必要时,机构负责人可以委托同级代表或者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评估。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应在平时随时进行,并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录,由主管领导负责核查。年度评估一般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年度评核是以通常的评核为基础。
第十四条企业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评估人的个人总结和报告。
(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在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的基础上撰写评议意见,并对考核提出二次意见。
(三)评估机构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评估意见进行审查。
(4)由机构负责人确定考核排名。
(五)将评估结果书面通知被评估人。
对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估或者民意调查。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由主管部门依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审查,评估机构应当在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工作人员。其中,如果评审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对评审意见不满意的人员可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申诉。
第十七条NBSPNBSP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nbsp评估结果的应用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或者合格以上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规定提高工资等级和发放奖金。
(2)连续3年考核合格及以上,连续2年以上晋升合格的,优先晋升。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以上的,有资格续展。
(四)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的,具有优先聘任技术人员的资格。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依照下列规定认定:
(1)若认定本次考核不合格,不予发放年终奖,并给予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降级、调整、降级或者辞退。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认定不合格,不服从组织安排或改期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条对年度考核实施警示的人员,暂不履行考核结果的,直至警示期满,按顺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评价结果的使用应当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和实施奖励表彰工作密切结合。
第五章是国家基础设施评估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nbsp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中设立非常设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本单位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考核机构由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
考核机构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承担。
第二十四条考核机构的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3)审查主管领导撰写的评价意见和提出的分项评价意见
(四)对对评估结果不满意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负责人、评估委员会成员或者评估小组成员必须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评估,实事求是。对于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报复舞弊等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查和记录制度。审查备案的办法是:在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报告主管单位人事机构审查。
第二十七条政府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综合管理、监督指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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