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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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制造业的崛起,物流业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仓储越来越受到制造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那么,仓储合同违约的形式是什么呢?让我们一起去了解它吧!
违约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 拒绝履行义务
拒不履行,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合同依据,不履行仓储合同义务的行为。仓储合同的不履行不限于明示表达。单方违约、不履行义务、以其他方式处置待交付货物等,可推定为履行不履行义务。保管期满,寄存人履行保管义务后不支付保管费的;保管人不得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保管人或者将保管人挪作他用。仓储合同的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2. 未能履行
仓储合同不能履行,是指应当履行义务的一方不能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因客观原因可能无法履行的,如仓库货物因损坏、丧失履行能力;也可能是由于主观过错,如寄存人将货物退回寄存人。不履行自仓储合同成立以来就存在的,视为原始不履行。如果它发生在合同关系建立之后,那么在此之后就不可能了,例如,如果货物在交货前丢失。货物仅部分灭失的,为部分不能;如果失去了一切,也就失去了一切。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义务的,为有效不能履行义务;因法定原因不能履行义务的,在法律上不能履行义务。
3.延迟执行
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在履行期间不履行债务的,视为迟延履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返还货物、寄存人未按时入库、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缴纳仓储费的,视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或者经催告仍不履行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4. 不当的性能
履行不当,即未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要求履行。在仓储合同中,未按照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履行仓储、验收、保管、包装、交付等环节的,视为履行不当。由于不正当履行不属于真实履行,作为仓储合同权利主体的一方可以要求改正,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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