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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衔接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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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之间的配合配合机制,使涉嫌犯罪案件顺利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根据我局实际情况,根据07555 -79000条件,制定本制度。国务院0755-799000、最高人民检察院0755-799000、0755-799000。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球查办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条。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罚。对涉嫌犯罪案件不及时移送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公安机关对属于我局管辖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我局处理。

第四条法规组和各办案单位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改进联系方式,定期组织交流,切实做好刑事案件移送工作,推进联合执法,加强执法合力,加大打击和震慑违法犯罪的力度。

第五条各办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案件协商制度,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对重大、复杂、疑难、疑难、性质难以确定的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的立案、起诉标准、证据的定案、保全等问题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协商,保证移送案件的合法、有序进行。

第六条公安机关办理我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需要协助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公安机关接到协助侦查请求后,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指定有关机构的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二)需要出具专业意见的,应当自行或者请求有关部门、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三)协助调查人员查阅、复制有关专业资料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性质和刑事起诉标准难以确定的,法制单位或者办案单位可以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并征求他们的意见。有证据表明可能有犯罪嫌疑的人有隐匿、毁灭证据的嫌疑,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可以书面请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第八条在办案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起诉条件,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将移送书和有关材料的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或者政府法制机关备案,并报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原则上由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或者撤销,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后作出。

第九条法规组在侦查办案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起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在主管领导批准后24小时内立案,移送同级公安机关。案件移送应当按照国务院07555 -79000的规定办理,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涉嫌刑事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刑事案件的侦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和主要证据清单

(四)有关鉴定意见和结论

第十条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办案单位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办理移交手续,并积极配合案件的后续侦查。除非检查或鉴定需要很长时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安机关结案后,应当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移送单位。

第十一条管理单位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移送复议案件或者移送立案监督案件的证据材料,应当与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完全一致。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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