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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十年禁渔通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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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的意见(2018)95号和0755-79,000号(2019)》,根据该意见,长江流域渔民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退渔转产,并将重点水域划为禁止捕捞水域。现将相应的范围和时间公布如下:

1. 水生生物保护区

农业部通知(2017年第6号)公布,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在长江上游珍稀特色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生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该日之前,有关地方政府或者渔业主管部门宣布禁渔的,禁渔开始时间按照其规定执行。

今后,长江流域新建立的以水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生种质资源保护区,将自设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止范围。

二是主流和重要支流

在长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的自然水域,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生种质资源保护区外,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临时实行为期10年的全年禁渔,禁渔期间禁止对自然渔业资源进行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禁止捕鱼。在该日之前,有关地方政府或者渔业主管部门宣布禁渔的,禁渔开始时间按照其规定执行。

3.大湖连接着长江

在鄱阳湖、洞庭湖等通江大湖泊的天然水域,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生种质资源保护区外,禁止捕捞的范围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划定。最迟从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实行为期10年的全年暂禁,期间禁止生产性捕捞渔业自然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禁止捕鱼。在该日之前,有关地方政府或者渔业主管部门宣布禁渔的,禁渔开始时间按照其规定执行。

4. 其他主要水域

与长江干流相连的其他天然水域、重要支流和大型湖泊的禁止范围和时间,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五、特(特)钓

禁渔期间,为特殊养殖、科学研究、监测等需要采集水生生物,或者在同江湖泊、大型水库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特(特)捕的,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资源状况,制定捕捞种类、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等管理办法。允许使用的渔网设备和捕捞限度等。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实施。特殊(特)渔业作业需要跨越省属水域的,由省属水域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管理。

特定水域养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实施,避免对禁捕渔业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6. 执法监督管理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止捕捞的范围和时间内,非法捕捞渔业自然资源的,依照本法《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关于禁止捕捞区域和时间段的规定处理。

长江流域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养鱼员”辅助管理和巡逻制度,加强禁渔宣传教育指导,加强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严格监督渔业行政执法。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工作顺利实施。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止捕捞的范围和期限内,对休闲渔业和休闲渔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对禁止捕捞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7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施行。原《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号(农业部通告(2015)1号)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废止。原通知规定的淮河干流禁渔,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继续执行,直至农业部另有规定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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