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1月9日起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职责移交(地址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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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鹤山市医疗保障经办业务职责移交的通告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钟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经中共鹤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鹤山市医疗保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鹤山市医保中心”),经办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救助工作。根据我市机构改革相关工作安排,为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简化群众办事,不断提高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3年1月9日起,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不再受理医保经办业务,正式移交鹤山市医保中心。
业务受理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0号4号楼一楼医保中心医保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8920991、892099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 30至12: 00,下午14: 30至17: 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请原谅机构职责转移给您带来的不便,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事业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通知。
鹤山市医疗保障局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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