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办学校转公办的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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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立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公立学校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合作举办的义务学校,作为公立学校办学。
2. 民办义务学校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共同办学,符合“六独立”的,可以继续办民办义务学校,但对公办学校名称和学校名称的使用进行清理和撤销。
3.对不符合“六独立”(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建筑和设备、专职教师、财务会计、招生、毕业证书颁发)要求的民办学校,应当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节转为公共管理或者予以终止。
4. 支持住宅社区建设的“公众参与”学校可以转为公立学校,或者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5. 不得审批新建“公办”学校,不得以更名、集团化办学、输出品牌等名义开办民办义务教育。
6. 地方政府和公立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增调教职人员和有职业背景的教职人员。引导已派出人员分阶段、分步有序撤离。
7.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合作或上市)公办学校分校的名义招收学生,不得以贷款或附属机构的名义非法招收学生。
8. 管理好校办民办学校(群众参与),力争用2年时间理顺机制和体制,实现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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