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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什么是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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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案件有关事实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种证据是民事诉讼证据分类的特点。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的直接利益关系,诉讼当事人的陈述具有真假并存的特点。

因此,法官在使用该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 书面证据。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这种物品被称为书证,不仅因为它以书面形式出现,更重要的是它记录或表达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书证的表达方式来看,有文字、印刷、刻版等。从文献证据的载体来看,有纸、竹、布、石。以及具体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因此,书证的主要形式是书面文件,但有时也以各种实物作为证据。书证在民事诉讼中应用广泛,在民事诉讼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3.物理证据。

物证是指以其形状、质量、规格和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通过物证的外在特征和物证的自身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包括:因侵犯争议标的物(房屋、物品等)而损坏的物(加工品、服装等)、留下的痕迹(印记、指纹)等。

4. 视听材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中的信息、数据等形式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它包括录像带、音频胶片、传真数据、胶片、缩微胶片、电话录音、雷达扫描数据和计算机存储的数据和信息。国外民事诉讼法一般不将视听材料作为一种证据。仅将其分为书证和物证两类。鉴于其特点,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其归类为一种证据类型。

5. 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硬盘后经过恢复的信息等。它不同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

6. 证人的证词。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实,应当事人请求和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7. 鉴定意见。

专家意见是指专业人员运用其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定,并就专门问题提出意见,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实性的参考依据。从本质上讲,专家意见与其他类型证据的重要区别在于,专家意见本身就是专家在其他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作出的主观判断。在其他类型的证据中,所有的证据材料都与客观情况相一致,并试图脱离说话人的主观性。但在鉴定中,最有价值的是通过鉴定人的主观认识对证据材料进行鉴定的过程。

8. 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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