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事业单位养老金补缴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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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联合下发07555 -79000,其中补发的11种情况具体如下:
1. 在1991年12月31日前,为按照当地规定缴纳职工固定退休社会统筹费,单位可以补缴原职工固定退休社会统筹费。
2. 职工在1991年12月31日前未按当地规定缴纳合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可自行补缴合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3、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所属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工、县及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临时户籍,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个人按照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4. 除了企业3项规定,在其他城市和城镇各类企业和员工预计将形成劳动关系,工人们在原企业的所有权,属于县(区)城镇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美国劳工部招募工人和工人不参与养老保险费,雇主和工人从1月1日,1996年付清货款。
5. 县(区)属下列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企业和城镇私营企业的,参加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自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之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为连续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自行补足。
6、临时工后为企业劳动合同职工,在当地执行劳动合同职工养老保险期满后从事的临时工按国家和省规定可按连续工龄计算,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行支付。
7、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依法设立的合伙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补充人员,自2004年2月1日起。
8、乡镇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本人可以从2006年3月1日起缴纳。国家分配的失业人员和分配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失业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或者缴存年限不足的,可以从1992年1月1日起到原工作单位补交。
9. 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可于2011年7月1日开始缴纳补贴。如果没有员工,养老金可以从参加的月份开始支付。
10. 没有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在目前的岗位上被记录为正规工,并可以在单位最后连续轮岗工作时间获得补偿。
11. 国家和江苏省规定可以拖欠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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