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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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供应商以不同的方式确定
除公告外,还可由采购商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或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数据库中随机抽取。
2. 签发文件的日期不同
竞争性谈判要求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第一份答复文件截止日期止,不少于3个工作日
从竞争性咨询文件发布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第一份答复文件截止日期止,竞争性咨询的时间不少于10天。
3.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是在提交初步答复文件截止日期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收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少于3天,则应顺延至供应商提交初步回应文件的截止日期。
对于竞争性咨询,应在提交初步答复文件截止日期前至少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收到咨询文件的供应商。如果所需时间少于5天,则应推迟到供应商提交初始答复文件的截止日期。
4. 不同的评价方法
竞争性谈判的评价方法是谈判团队的所有成员集中精力与单个供应商进行谈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第二轮报价和最终报价。然后,采购方从谈判团队提出的候选交易中选择最符合采购需求、相对质量和服务最好、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交易供应商。最终结果将传达给所有参与谈判的未达成协议的供应商。
竞争性协商的评价方法是,协商小组的所有成员都集中于与单一供应商的谈判。在明确采购需求后,要求所有参与的供应商做出最终报价。最后根据咨询文件中规定的评价因素对得分最高的供应商进行评价。
5、复习重点不同
竞争性协商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是综合指标。在谈判中,供应商可以更清楚地了解采购需求。最终报价采用综合评分的方法,也是对供应商综合能力的一种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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