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混合所有制办学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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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教育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卢政发[2020]3)政策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一般要求
(1)指导思想。
优化职业教育供给,推动形成多元化办学格局,为全省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技术技能型人才支撑。
(2)基本原则。
坚持以育人为本。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道德修养作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办好高质量的职业教育。
激发办学活力。充分发挥企业在办学中的重要主体作用,以“混”促改革,建立各方深度参与的多元治理体系和现代学校制度,构建市场化激励机制,全面推进学校向市场开放。
包容审慎监管。针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经验不足的问题,按照中央“三个区别”原则,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支持新业态健康发展。尊重基层自主创造,鼓励和支持地方和学校大胆创新,因地制宜探索多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学校,夯实高质量发展新动力。
2办学形式
(1)举办活动的方式。政府和职业院校可以与技术先进、品牌影响力强的区域性、行业实体企业以及其他有实力、有条件支持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的社会力量合作,兴办职业学校、中等专科学校、生产培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教育机构。并可合作建立专业和培训项目。办学生产实训基地、技能实训基地等学校,可以注册法人,也可以不注册法人。
(2)分类登记。职业学院混合所有制改革设立法人的,由主办单位自主选择依法登记为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法人。以营利形式登记的,发起人可以取得办学利润,办学盈余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分配。登记为非营利性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入,其办学余额用于办学。设立合作办学项目和中等学校,不需要注册法人。
三、设置要求
(1)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由主办各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明确办学机构、项目名称、办学宗旨、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资源投入、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
(2)资源投入。本着互补、共赢的原则,发挥不同学科在办学中的优势。支持和鼓励地方利用国有资源吸引社会资本共同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学院。也可以对现有高职院校进行整体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和鼓励公办职业院校通过提供校舍等场地,利用培训设施、非财政资金、师资、校名声誉、知识产权等资源,以及依法对投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的国有资产进行审批,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特别是产教结合企业投资和参与职业教育。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利用资金、先进的生产和服务设施场地、技术体系和操作体系、熟练技工等产业资源参与合作办学。
(3)建立程序。新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按照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设立程序审批。现有职业学校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行“一校一案”,按所属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学校设立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生产实训基地、技能实训基地等教育机构和专业培训方案,由学校党委决定。混合所有制中等学校和专业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4)退出机制。举办者终止办学或者转让办学权益的,应当按照规定、按照《章程》和协议进行清算,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按程序备案。
四、学校管理
参与设立混合所有制机构的非公有制资产,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建立以产权为基础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国有企业参与公办高职院校一体化教育,仍按公办院校管理,完善以产权为基础的法人治理结构。中等专科学校等混合所有制学校按下列规定管理:
(1)治理结构。制定办学章程,举办方应当按照章程履行职责,参加办学活动。建立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基层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确保学校正确办学方向。赋予学校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建立健全董事会决策、行政长官组织实施、监事会监督、专家学术研究等管理运行机制。具有法人资格的,以财产权为基础确立并实施办学主体地位。
(二)用人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起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它可以从学校招聘教师和管理人员,也可以从社会独立招聘。在学校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在办学机构任职或者兼职。学校选拔的教师平等参与职称评定、项目申请、岗位竞争、培训、考核、奖励等环节。
(3)薪酬管理。自主确定工资发放管理办法,建立面向市场的灵活的工资分配机制,优化薪酬结构,充分调动教职员工和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办学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报酬,可以采取约定工资、项目工资和年薪制,其中学校派遣干部的报酬按照有关政策法规支付。学校在办学机构选任教师的兼职工资,不计入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额。
(四)专业设置和招生。将“十大”产业和重点区域产业与新旧动能转换对接起来,充分发挥两大办学主体优势,建立专业与产业对接机制,根据市场需求自主设置专业。二级学院的招生计划由学校协调。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安排合理。
(5)收费标准。混合所有制中等学校实行校企合作等差别化收费政策。生产培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教育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
(6)财务管理。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应当在学校财务部门设立专户,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办学项目参照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管理。
五、配套政策
(1)财政拨款。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公立学校和混合所有制中等学校仍将享受事业单位的平均经费。对整体混改后注册为非营利性法人的,可以给予财政支持,并享有与公办高等学校同等的申报财政专项的权利,对收到的财政拨款实行专项核算。
(2)融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混合所有制学校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知识产权、未来营业收入质押贷款等融资方式。
(3)税收政策。混合所有制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混合所有制学校享受与公立学校同等待遇,非营利性混合所有制学校享受免税优惠。实行国家鼓励产业发展有关政策的混合所有制学校,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4. 土地政策。非营利性学校享受与公立学校相同的政策。经批准,非营利性学校可以以划拨等方式供地,营利性学校可以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
5. 产教结合政策。支持和鼓励参与混合所有制教育的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建设“厂中学校”、“厂中学校”,依托教育机构和项目建设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孵化平台、试点工程基地、员工培训中心,围绕生产服务一线需求开展校企协同创新。在选择产教融合企业等项目时,优先考虑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企业。
如果您在实施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与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办公室联系。
技校混合所有制改革参照本意见,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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