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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社会保险实施办法

简介:关于重庆市社会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疑问,相信很多朋友对此并不是非常清楚,为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知识要点,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如下讲解内容,希望下面的内容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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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了建立统一、规范、完善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26号)、国务院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8]259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2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建立独立于企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各类企业职工和城镇职工个人、资金来源多元、保障手段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义务相对应、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互助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相分离的原则,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3)为了使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得到改善,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企业应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发展补充养老保险,鼓励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2实施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简称劳动者)、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

(二)企业离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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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市级统筹的企业,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企业按核定缴费工资总额平均按24%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企业的具体缴费比例,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的实际负担,在20%-28%的范围内核定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随着个人缴费率的提高,企业缴费率将逐步降至20%。

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企业,由其所在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入入为出,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支付比例,并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统一确定支付基数。

(2)职工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2000年1月1日起按5%缴纳,此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其缴费工资的8%。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月平均工资在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下的,按缴费工资基数的60%计算。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

(三)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职工按缴费基数的18%,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与职工个人缴纳比例相同。

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 300%。

(四)企业、职工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按月征收。

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除应当按期缴纳拖欠金额和个人账户利息外,还应当自拖欠之日起,每天按拖欠金额的2征收滞纳金。滞纳金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滞纳金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支付。

劳动者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个人账户利息。

(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行政事业费,实行税前分项核算。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不得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分别建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拨款登记账户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出具相应凭证,作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事宜的依据。

(2)个人账户构成:

1. 按已付工资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支付的全部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支付转出。

2. 每年的个人存款利息是参照银行同期的存款利率计算的。

存入个人账户的存款(包括利息)不得提前提取。

(3)个人账户的设立:

1. 自1996年1月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设立个人账户。

2. 参加市级统筹的职工在1993年3月至1995年12月期间,按本金的3%一次性存入个人账户。

3.未参加市级统筹的职工,保留1996年1月1日前按规定记入其个人账户的存款。

4. 1998年7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不再设立个人账户。

(4)以下情况应办理个人账户:

2. 如员工因特殊原因中断支付,其个人账户将被保留,并按规定计息。继续支付的,按个人账户累计金额计算。

3.职工在国外定居或者死亡的,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剩余部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个人账户储蓄的本息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4. 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在其个人账户中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本金和利息的余额,一次性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没有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个人账户储蓄的本息余额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5)个人账户付款项目:

1. 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2. 按规定应从个人账户支付的部分调整后养老金。

按上述规定支付的项目,个人账户无力支付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3、职工或退休(在岗)死亡,按规定应从个人账户支付。

4. 员工在国外定居后,按规定从个人账户支付。

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仍按原有关规定计算支付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本办法实施后,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发放基本养老金:

1. 企业和职工本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2.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3.在1996年1月1日前工作的,其支付期限(包括实际支付期限和视同支付期限)合计达到10年以上。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累计支付期限达到15年以上。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人员,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并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自批准当月起,按下列办法计算支付基本养老金:

1. 对于建立个人账户后参加工作的员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计算方法见附件一)。

2. 本办法施行后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计算方法见附件一)。

3.为保证本办法施行后离退休的职工(不包括提前退休和患病离退休人员)在设立个人账户前养老金待遇的顺利过渡,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人员,可按以下过渡办法计算支付基本养老金:

(1)参加市级统筹的基本养老金分为社会养老金和缴费养老金两部分(计算方法见附件二)。

(2)未参加市级统筹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养老金、缴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国家规定的各项津贴四部分组成(计算方法见附件二)。

(四)设立个人账户前已工作的职工退休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照过渡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应当按照过渡办法补足,并以按照过渡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过渡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足5%的,在5%的基础上再补5%。随着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提高,将进行相应调整。

选择过渡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按1997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退休时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盖章。

依照本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五)个人账户开立前参加工作,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其标准工资的5%、10%、15%的退休待遇的职工,在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分别加发3%、6%、9%的基本养老金。

1998年7月1日以后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补充养老保险,退休后不再发给基本养老金。

(六)不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1. 建立个人账户后参加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因病、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因病、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实际给付期限不足15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存款的全部金额一次性支付给其,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3.个人账户设立前已参加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期限(包括实际缴费期限和视同缴费期限)不满10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账户存款全部一次性支付给其。个人账户存款不足以保证按每满支付年度三个月平均指令性月工资计算的金额的,按每满支付年度三个月平均指令性月工资计算的金额补足,所需资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取。

4. 个人账户设立前已参加工作,但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期限(包括实际缴费期限和视同缴费期限)达到10年以上的;可免职并按月支付生活费(计算方法见附件三)。

(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照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提出离退休(岗位)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规划和调整办法,参照机关同类退休人员的办法执行。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

1. 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 基本养老基金的利息和滞纳金

3.企业改制后按规定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 从地方调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5.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

6. 其他收入。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1、纳入统一支付项目的基本养老金

2、按规定增发的调整性养老金

3、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按规定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本息余额

4、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按规定支付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

5、职工出境定居或死亡后,按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本息全额或余额

6、由财政部门核定支付的借款利息及与养老保险业务有关的其他费用

7、按规定转往外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已参加市级统筹的区县(市),地税部门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本办法第六条(二)项所列支出费用,已参加市级统筹的区县(市),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提出支付计划,市财政局按月拨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金支出户。尚未实行市级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市),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提出支付计划,同级财政部门按月拨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上述支付项目据实与企业办理结算,并按规定编报基金决算。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确保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七、监督检查

(一)企业每年应向本企业职工公布全年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告养老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企业应如实提供与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复制有关资料,并为被检查的企业保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养老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调查养老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五)审计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六)企业逾期拒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八、加强养老保险基础管理,努力提高管理与服务的社会化水平

(一)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推进管理的科学化,并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运用电子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覆盖全市的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查询服务等,都要纳入计算机管理。逐步实现与财政、税务、工商、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数据联网。

市计委、市财政局应根据我市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需要,尽快落实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计划及其所需经费。

(二)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组织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在条件成熟的街道(镇)设立社区服务机构,将离退休(职)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探索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区管理服务体系。

(三)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市编委应根据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增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

(四)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市),应尽快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并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统一管理,条件成熟的逐步纳入市级统筹。

九、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办法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意见。

附件一: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建立个人帐户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即:

T=20%A+K/120

二、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即:

T=20%A+K/120+(1.4%AQM1+70)(M1/M)

上述计算公式中:

T--月基本养老金

K--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

A--职工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Q--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办法为:

Q=(X1/A1+X2/A2+X3/A3+.+Xn/An)n

式中:X1、X2、X3……Xn分别为1993、1994、1995年直至职工退休前一年的缴费工资(含0元)A1、A2、A3……An分别为1993、1994、1995年直至职工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n为1993年至职工退休前一年的全部应缴费年限。

M1--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实行个人缴费前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M--M1+建立个人帐户之月至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当月的全部应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附件二: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

一、参加了市级统筹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养老金和缴费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社会养老金+缴费养老金,即:

T=(5502/12)30%+(5502/12)QBN

式中:

T--基本养老金

B--系数,即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1.2%计发缴费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1.3%计发缴费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1.4%计发缴费满25年及其以上的按1.5%计发。

N--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Q--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方法同附件一)。

二、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养老金、缴费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国家规定的各项津补贴四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社会养老金+缴费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国家规定的各项津补贴,即:

T=(5502/12)B1+(5502/12)QB2N+K/120+B3(39+L)

式中:

T--基本养老金

B1--系数1,即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15%计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年加发0.5%,最高不超过25%(不满整年的月数折算为年)。

Q--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从1990年计算到1995年(计算办法同附件一)。

B2--系数2,即退休按1.4%计发,退职按0.8%计发。

N--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K--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

B3--系数3,由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除以全部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L--老粮贴

附件三:

重庆市企业职工退职生活费计发办法

一、建立个人帐户后参加工作,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因病、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办理退职,并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其计算公式为:

T1=AB+K/120

T1--退职生活费

A--职工退职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B--系数,即缴费满15年的按15%计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年加发1%,最高不超过20%。

K--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

二、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因病、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可办理退职,并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其计算公式为:

T1=AB+K/120+(1%AQM1+70)(M1/M)

T1--退职生活费

A--职工退职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B--系数,即缴费满10年的按15%计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年加发1%,最高不超过20%。

M--M1+建立个人帐户之月至办理退职当月的全部年限,计算到“月”。

K、Q、M1与附件一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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