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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院的管辖权是如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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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起诉时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团级以上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如果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的,由原告或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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