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债权额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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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参与分配制度是民商事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全部债权的情况下,为了解决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就产生了参与分配的法律制度,即实际处理财产的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分配原则和比例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制度。它是一种平等保护多个申请人债权的特殊执行制度。
一般认为,债务人的财产是一切债权的连带担保。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适用参与式分配制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务人一般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为企业法人。
(二)债务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三)债权人有执行根据或者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四)赔偿请求必须是金钱赔偿请求。
(五)参加分配的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提出。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执行法院适用的参与分配程序一般包括以下程序:
(一)权利人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写明参与分配人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有执行人员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参与分配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的执行依据和其他材料。
(二)主持分配法院的资格审查。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收到参与分配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
(3)确定发行方案,并通知相关权利人。主审法院应当根据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和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范围的具体分配方案,制作分配表。分配方案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执行、所有申请参与分配的权利人和被执行人。
(四)审查处理参与分配异议。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是对债权人参与分配异议的资格,二是对分配的顺序、异议的比例。
(5)执行分配计划。主审法院按照分配方案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给有关债权人。被执行人的财产分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其剩余债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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