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流程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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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申请应当向劳动者所在的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相关法律规定
1)职工因工负伤,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出现影响其工作能力的残疾的,对其工作能力进行评估。
2)劳动能力评价是指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分级评价。分娩功能障碍分为10个残疾级别,最严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自我照顾障碍分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层次。
(三)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和职工医疗的有关材料。
(四)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五)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工伤伤残鉴定时限
工伤一般是在医疗期满或医疗期满后,由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
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受伤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律师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终止医疗前已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终止医疗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2)在医疗结束后作出工伤裁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裁定后30日内提出申请
(三)旧伤复发鉴定申请,应当在发病后、治疗结束前提出。
因病致残或者因工致残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申请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后一年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残疾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审查鉴定。
被诊断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的,被诊断人应当满最低工伤医疗期,身体状况相对稳定
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评估人应已完成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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