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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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两部量刑代码《实施细则》的通知
1. 危险驾驶罪
1.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以其他车辆为追缉对象,或者在短时间内通过一定路段作为追缉对象,以超过规定的速度奔跑、相互追缉、穿越弯道等方式,并及时赛跑,情节恶劣的,应当在拘留一至两个月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影响犯罪构成的其他犯罪事实,如行为的危险程度等,增加量刑,并确定量刑标准。
安徽省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实行竞争性驾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经营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载客人数或者严重超过规定速度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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