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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留学的资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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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贯彻我国对外政策和留学政策,本着保障留学人员基本学习生活需要,努力节约国家财政支出的原则,根据国家计划,国家教委(现为教育部)统一安排留学人员出国留学和中央财政拨款支出规定如下:公费留学人员服装补贴(含购买衣服、行李箱、日用品、小纪念品等)(1)根据送别国气候条件提供的服装补贴类别热带温带寒区700元800元900元大专生750元850元950元研究生700元800元900元(2)在本单位工作的学生服装补贴;国家教委发给研究生、大学生的个人专用证件。对于那些在完成学业后回到中国的学生,他们的衣服将属于他们。已领取服装津贴但决定不出国的,退还全部服装津贴;已经生产的,应当全部退回或者按原价处理。回国休假者,不再补发服装津贴。(一)享受国家补助的留学年限。学生(含访问学者)一年;2 - 3年的研究生;三到四年的大学生。驻外使、领馆可以根据所在国学校、专业的不同,以及获得外国奖学金和资助的难易程度,适当控制研究生、大学生国家补助期限的延长或者缩短。

(二)国外生活合同项目,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杂费、教材费、书费补贴、访问学生、研究生的社会费用等。伙食费参照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的实物标准确定。在留学生集中地区,可以允许留学生个人租用宽敞的房屋进行集体活动,国家给予相应补贴。

留学生的生活费标准由中国驻外使领馆研究,报国家教委批准。生活费按月或季度发放。当地生活用品价格指数(含租金)涨跌超过10%的,使、领馆可以提出调整方案,报国家教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费用按中国驻外使、领馆到达或者离开之日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日计算。

(3)海外生活费用不包括学杂费、往返差旅费、医疗费用、参加学术会议、因公出差等核定费用。其中,医疗费用可根据所在国情况和国内社会化医疗规定的报销范围报销,也可由使领馆组织合作医疗或参加医疗保险。

留学生如确需在学习区域内购买床上用品、设备及炊事生活用品,根据所在国情况一次性支付。(一)留学生出国的机票(或车船票)和小额外汇由国家教委提供。

(二)学习结束后,由驻外使领馆提供按时回国的机票(或车船票);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时间或者按照外交、领事机关指定的路线返回中国的,应当自行回国或者绕行。(1)经驻外使领馆批准组织的集体活动(如国庆、元旦、春节等),可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这些费用按留学生合同生活费标准的5至10编制预算,由驻外使领馆控制。

(2)留学生按规定回国休假时,不支付合同约定的留学工作费用。往返国际旅行由驻外使领馆和国家教委提供。由原单位按照家庭佣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支付工资的,向原单位报销从报告地到中国境内探亲地的往返车船费用;未领工资的,由国家教委留学人员培训处报销,并发给每人每日1.5元的生活费。其他费用由本人承担。

(三)留学生自费回国休假的,国际国内旅费等费用由留学生自理。(一)留学生获得的奖学金或其他费用,是指通过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术组织、基金会考试的个人直接(或委托)获得的奖学金或其他费用;个人通过合法渠道向境外单位申请领取;外国单位公布被邀请单位名称;两国政府或团体、组织,双边或多边,经我们审查后提名,通过奖学金名额的互惠交换;有关政府、学校、团体或国际组织单方面给予我国政府或单位的奖学金或资助名额,经审查后以我国名义接受。上述人员获得的所有奖学金和助学金,由其自行支付学习和生活等一切费用。国家教委按照国家计划统一派遣的公费留学生,其奖学金、助学金低于国家同类留学生标准的,由驻外使、领馆予以补足。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在出国前以现金形式获得海外奖学金和支援费的学生,须支付旅行期间的机票(车船票)、服装补贴和小额外汇。

出国后获得奖学金、补贴的,国家教委原提供的飞机票(或车船票)、服装补贴不予退还。如果到达东道国后,另一方可以报销差旅费,则应退还给大使馆或领事馆。差旅费由本人承担。不足的,由外交、领事机关补足。

(三)留学生出国后,在国家资助期限内,因学术、科学成就突出而获得国外奖学金或资助的,由其自行支配,不予给予国家资助。但获得的奖学金或资助费用低于原籍国标准的,由使领馆补足,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对于那些相当于或略高于原籍国成本标准的人,也将给予适当的奖励。上述奖励金额不超过申请人所获奖学金或基金金额的25%。具体标准和奖励办法由驻外使领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享受国家公共补助期满后,停止奖励。

对于出国后通过个人努力获得学费减免(在一些国家称为实验费)的学生,大使馆和领事馆将根据情况给予相当于减免费用10%的奖励。

(四)国家选定的大学生、研究生的非全日制劳动所得,如节假日勤工俭学、版税所得;所有一次性收入,如奖金、国际会议费、临时讲座费、医疗津贴、实地工作津贴、专业实习津贴等,由学员自行支配。

(5)享受政府资助或海外奖学金和补贴的学生,既要发扬勤俭立国、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又要维护出国留学生的尊严。在经费使用方面,应保证本人身体健康,保证在国外正常的学习、科研和生活需要,保证国际学术交流的需要。鼓励和鼓励他们用外汇余款购买科研教学设备、用品和图书资料,以便回国后继续从事科研教学工作。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大学(含大专)毕业后工作满五年以上的,毕业后工作满五年在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的,以及毕业后工作满两年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包括获准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的),按国内工资计算;在批准的留学年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支付。他们回国后将不予退还。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费派出国留学人员,也适用本规定。各部门派遣的实习培训和其他人员的费用和支出,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各类通过其他途径出国留学的学生的支出办法,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费用由国务院电话:《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规定。本规定自1985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和各部门、各地区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对于1985年6月1日前已在国外学习的人员,其费用(含国内工资)仍按1980年9月15日国务院批准的0755-799000号通知和1983年12月20日国务院批复教育部、财政部、外交部的0755-799000号通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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