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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生活网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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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生活网如何免费发布信息?

我们是广西桂林市永福县黄三乡古城村石村屯村民小组:

一、严厉指责永福县政府在处理黄三古城村石村屯与唐高屯土地纠纷案件中,犯有“永福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永政初字(2009)第3号的严重错误。

二。对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的(2010)诗鬼钟惺字第58号行政判决表示强烈抗议。

1.涉案的当事人

黄三古城村石村屯、唐高屯;

2.事件发生的时间。

1991年,春堂高屯的一些人开始干扰、破坏、阻挠自古以来就有人耕种的石村屯的正常运转。

3.犯罪地点

案发地点位于黄三乡古城村行政区域内,地名为狮子岩岭、东木弄。(这块地自古就在石村屯耕种,从未间断,有林木、茶山、果树、粮田),面积约70亩。

4.犯罪原因

1991年,唐高屯的一些人干扰了石村屯长期耕种的东木巷。并毁坏了东目弄石村屯村民黄昌明种植经济作物。事情发生后,黄三乡政府经调解处理,认定唐高屯不合理,限期赔偿石村屯黄昌明经济损失3000元。

1992年,唐高屯再次干涉石村屯东牧农的开发种植,理由是“63年,大合同已将原属石村屯耕种管辖的东牧农划入唐高生产队耕种”。因此,古城村办公室召集了两个村的代表对这一事件进行调解。63岁耕作区的当事人当场证明,东目弄石村屯的耕作面积没有超出划拨土地界限。高屯毫无根据,毫无道理,村委会不会支持。

1993年,唐高屯不甘心,于是拟了一份唐高生产队队员私有土地和宅基地登记表,自称是1963年编的。一栏填的是1.754亩“东木弄”田,请黄三乡司法所作出决定,但表中的田不在石村屯农区。

1994年10月30日,在没有任何相关证据的情况下,黄三乡司法所以黄三乡政府的名义出具了《关于古城村唐高屯与石村屯为东目弄山农场纠纷的处理意见》。这份处理意见不仅内容不合理,而且边界指的是东路西,东木巷以南的狮子岩岭,被无故划到唐高屯。

直到14年后的2007年,唐高屯向永福县政府申请确认这份处理意见。永福县国土局纠风办代表永福县政府处理此案,并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唐高屯。

故我村不服此处理,起诉政府及唐高屯(以下简称第三人):

“争议地”约70亩,这是史村屯历史以来,眼前的茶山、林木、果树、良田是铁的事实。前者以土地证存根为依据,后者以责任田(土地承包证)为依据。“争议地”从历史到现在都没有第三方耕种的地方。

“争议土地”的四条界线是:东;南、西以深沟台阶(石子岭脚下)、大河(干河)为界;西以石子岭边缘为界,北至唐高杉树边缘;以深沟(巴口岩脊脚)为界。

第三方拥有的两份土地证;其中一张卡是;《预留土地登记表》,其中填写1.754亩东木龙“田”,四至为:东;狮山。南;小江。西;摇滚。北方;茂陵为界。另一张土地证上写着;狮子的“野茶山”占地2亩。四个界限是;东;石子岭凸拉直下了河。南;江是边界。西;我是无国界的。北方;以牛岭为界。

行政决定正确,70亩土地全部判给第三人。第三人两证四条界限那么清楚,政府执法人员却装作看不懂界限,居然把70亩地判给了第三人。

行政决定称;政府作为第三方持有的土地产权证和《登记表》上填写的面积和四至界线与争议土地的四至界线一致。“配”这个词让人想自杀!

“争议地”是我们村自古以来用来发展多种经营的土地,生产粮食是生计。其中就有石村屯村民黄忠芬的责任田。这块“土地”还有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证”,上面有政府的印章。前者交粮食税,现在政府补贴。黄忠芬应该享有最合法的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决定强行将土地判给第三方。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石村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人民政府的形象。

一;初审

在审判期间;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得不承认第三人的土地不在“争议土地”范围内,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无言以对。其中一名法官指着20多名村民面前的第三个人说;老实点,把地交给对方。

过了一段时间,我收到了永福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这个判决判给了第三人!这是一个惊喜。这份判决书的判决力度堪比法官当庭宣判;“老实把地交给对方”?

更可悲的是,判决书上写着;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所谓;行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这完全是颠倒是非,混淆黑白。

对方所有的“2亩荒山茶山”和“1.754亩”根本不在争议土地范围内,而我们的石村屯拥有“0.7亩和1亩”土地,有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缴纳了粮食税,属于争议土地范围。可是我根本不接受我的证据,把我的70亩地判给了对方!这个判决是否合理,是否经过公证?令人不寒而栗!

作为政府,农民的父母,做出这样的判断!不强词夺理欺负别人吗?正义在哪里?

第二;本人石村屯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投诉一审“永福政府与第三人”判决不公。

在第二次审判中,法官向第三个人提问;“1963年,当申请人和第三方划定根区时,你们的土地以哪里为界?有什么记录或者相关证据吗?”问被申请人:申请村民黄忠芬的《土地承包证》是否得到被申请人认可?“回答者,第三人拒答,无言以对。

初审法官明确表示:“我们医院需要现场检查才能下结论”。

时隔一天早上,法院打电话给我的村民,说:“明天中午,法院要去现场检查。请告诉相关人员在家等候。”下午,受访者打电话给我,通知屯的村民。“明天的现场调查将被取消,直至另行通知”。之后无人前来调查,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结果,我想;“我们在法庭之上蒙面,却在法庭背后被骗”。

屯里的村民在等待现场调查,但态度温和;“一审法院通知我,屯里的村民将拿到二审判决书”!“这个判决居然维持原判”真是令人痛心!

很难理解二审法院没有履行承诺的原因。“承诺重如命,诚信大如天”。我没有履行承诺,还没审完就下了判决!

其实我去现场的时候,被调查人和第三方说的都被销毁了。

“一审判决让我的村民们心都流血了,二审判决却让情况变得更糟”。

作为政府和执法部门,不可能做到对案件事实公正,对案件裁判公正。在法治国家怎么能称之为法治社会?

此案虽已向市检察院提起再审,但希望最终结果公平公正。

人民期待和谐,民生需要保障。

因为国家这么大,哪个部门会主持正义,秉公执法?法院尽管有错误,却做出这样的判决,没有人敢管他们的错误行为。

请评论:

永福县黄三乡古城村石村屯村民小组全体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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