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学生创业项目(辽宁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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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辽宁省大学生创业贷款优惠政策及其申请要求,申请流程与条件2、“挑战杯”辽宁省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是什么?3、辽宁省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近日,人社部对外公布,在工商部门新***注册大学生创业总数达47.8万人,比上年增加11.9万人,增加比例为33.3%。通过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目标是4年推动80万名毕业生实现创业。
创业者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想自己创业,却不知道干点儿什么好;有创业项目,却苦于没有启动资金;资金筹到了,却找不到合适的场地……这几乎是每一名有创业想法和正在苦苦创业的人都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其实,创业的人们,你们知道吗,你根本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沈阳市辽宁省内各地对创业者有着一系列的创业扶持政策,从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到法律援助、创业社保补贴、创业服务补贴……如果你不了解这些利好政策,还请关注本报对沈阳市创业扶持政策的权威解读吧。
权威解读:沈阳市就业服务局创业指导处处长侯伟
项目咋找?两类培训可免费“充电”
想自己创业,却不知道干点什么好,怎么办?得充电!就是学习呗!那么,去哪学呢?侯伟介绍说,目前,沈阳市对创业者的培训分为两类,一种是有创业想法的人,对他们的培训称为“SYB”,也就是如何创办你的企业;一种是针对创业初期的人,对他们的培训称为“IYB”,也就是如何改善你的企业。创业者只要持就业失业***证,就可以到指定的培训机构免费接受创业培训。对,你没看错,是免费的!
钱从哪来?个人更高可贷8万元
有创业项目,却苦于没有启动资金,怎么办?沈阳市给创业者提供创业资金扶持。创业贷款分为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其中小企业贷款分为小企业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和小企业贷款银行申请贴息。个人贷款额度一般为5万元,更高可贷8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企业就业的,总额更高可贷10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更高贷款额度为200万元。
哪里办公?孵化基地可减免收费
资金筹到了,却找不到合适的场地,怎么办?去孵化基地呀!
侯伟介绍说,现在,沈阳市各区都建立了创业孵化基地,符合要求的创业企业可入住创业孵化基地,将孵化基地作为办公场所。在孵化基地,创业者除了可以享受免费或减半收费的办公场所外,还能享受开业指导、经营咨询、法律援助等“一条龙”公益***。
大学生创业享受更多政策扶持
针对投身创业的大学生,省内各市均有不同程度的政策扶持。沈阳市推出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在诸多方面给予大学生创业以扶持与帮助。目前,各级工商部门进一步完善工商注册***“绿色通道”,优化业务流程,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开业指导、注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便利服务。对符合条件纳入沈阳市青年创业促进会的创业项目,通过评估给予提供3-5万元的无息无抵押创业资金,3年内分期偿还。对没有进入到孵化基地或创业园,符合创业扶持政策条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实际租赁场地经营的,在其创业初创期内,给予租用场地补贴6000元/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是针对大学生设计的一个创业计划的比赛。你在做你的创业计划的时候要注意下面几点:
首先,你要明确你的创业方向,了解市场;
其次,你要明确你现在所有的能力,敢于挑战;
最后,展现自己的行动方针。
辽宁省***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
作者:佚名来源:不详发布时间:2006-8-178:02:11发布人:admin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办发〔2002〕19号和国办发〔2003〕49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辽宁省人民***于2003年7月下发了《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文件。明确规定鼓励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具体政策。
(一)税费减免政策
1.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2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收费优惠政策。除定向、委培、地区联办和享受系统内补贴的毕业生外,对其他高校毕业生取消城市增容费、出省费、出系统费、上岗抵押金等收费。
2.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高校毕业生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发放和认定的《毕业证》、《自主创业证》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人企业的,工商部门对其***、注册要优先受理、优先办照并简化***手续。申请从事小规模私营企业的,实行试办期制。其中从事商贸经营的,试办期一年;从事生产型、科技型的,试办期两年。试办期间核发营业执照并注明经营期限,免收注册***费、变更手续费、年检费。
3.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发放和认定的《毕业证》、《自主创业证》,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4.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研、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信息业、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之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之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7.对到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8.对在社区创办公益性的服务实体,享受自主创业的所有收费减免、税收减免、贷款担保及贴息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二)贷款担保政策
1.各级***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也要用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提供担保。
2.各级***也可单独设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提供担保。自主创业***担保金额一般在2万元左右,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还款方式和记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毕业生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商业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审核确定。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自主创业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担保费由同级财政全额支付。
3.申请自主创业***担保的高校毕业生,可自愿向所在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理有效的***明、贷款创业项目计划书。所在市教育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团委对申请人申请贷款担保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核发《自主创业证》后,由市教育部门将初审合格的有关申请资料报送同级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核。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教育部门将申请人有关资料一并报送有贷款担保协作关系的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审查。商业银行经审定同意贷款后,与担保机构签担保合同,与贷款申请人签贷款协议,及时发放贷款,并在申请人的《自主创业证》上注明已办理担保贷款。
4.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要加强信用担保风险管理与控制。建立担保项目风险预警系统,并由贷款银行对担保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实现动态控制受保人的支付风险。建立反担保措施,受保人申请风险担保贷款,要提供抵押担保人或抵押担保物,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要建立受保人信用信息备忘录,培育和建立个人信誉档案。对有信誉的贷款使用主体,之一笔贷款按期偿还后可继续享受优惠贷款。
5.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由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共担风险,担保基金单位清偿贷款损失额的90%,商业银行承担贷款损失额的10%。
(三)财政补助政策
1.对于主动到辽西北和其他地区贫困县乡(镇)、村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实行减免助学贷款的鼓励政策。到省定贫困县所属乡(镇)、村工作的,可按助学贷款余额的50%减免;到省定贫困村工作的,可全额减免助学贷款。减免的助学贷款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负责偿还。对扎根上述地区的,可适当提高工资和福利待遇,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予以安排。
2.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对到西部地区服务的志愿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到我省辽西北和其他地区贫困县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2年的志愿者,给予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600元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志愿者服务期满后,在上述地区扎根的,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贴。
3.鼓励高校本科毕业生到农村中学任教,普通专科(高职)毕业生到农村小学任教。从2003年起,给予每人每月100元岗位津贴补助,经费由省、市财政各分担50%,对确有困难的县,省财政可适当给予补贴。对离开农村中小学任教岗位的,不再发放岗位津贴补助。
(四)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1.毕业生回生源地半年以上仍未就业的,可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证明到户籍所在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纳入城镇就业和失业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也可组织其到用人单位见习,用人单位应给予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6个月内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可持学校证明,由各地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镇低保政策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此项费用由地方财政安排。
2.放宽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年限,凡在择业期二年内找到就业单位的,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办理有关毕业生就业手续。
3.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于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到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非公有制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手续,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此外,为落实促进大学生就业的若干优惠政策,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辽宁省***辽政发〔2003〕26号文件精神,联合下发《贯彻辽宁省人民***〈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辽教发〔2003〕125号),规范了自主创业的管理工作程序,并制定了《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对《自主创业证》发放的对象,申领发放程序,使用和管理等具体事宜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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