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股权设计创业项目(创业项目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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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必读:创始股东的股权架构应如何设计?2、初创公司股权如何设计?3、初创公司股权如何设计4、创业团队初期,底层股权结构如何设计?5、股权如何策划?文/赖成龙 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无讼法务特约作者
创业维艰,因创业者在创业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在其中,团队风险应是更大的一种。一个项目在商业逻辑可行的情况下,人是最关键、最核心的要素,因此在投资领域有一句话,“投资就是投人”。
我认为团队风险更大的来源在于项目中各个创始人之间的投入和产出不相匹配产生的心理失衡。从法律角度来看,不相匹配就是创始人之间的投入与其持股比例不相匹配。有句古话“共患难易,同富贵难”。许多公司刚刚开始盈利,还未走上正轨,就因此而土崩瓦解。
而且在种子轮、天使轮等前期阶段,若公司存在股权方面的重大风险,会阻碍***投资者的进入。若事先未设计好相应的解决机制,创业者往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
因此,本文着眼于梳理***投资者进场前创始股东之间的股权架构应如何设计。
问题一:不同创始人之间贡献有很大的差异性,股权比例分配如何做?
制定股权分配计划的之一步,是分析每个因素的贡献;下一步是为每个因素分配权重,评估每位创始人在每个因素上的贡献,最后得出结果。每个因素的权重分配依据的是各个因素在项目商业计划中的重要性。以下为创始人股权分配表范例,供大家参考。
在各个创始人之间的股权比例确定后,各个创始人依其持股比例履行出资义务。在认缴制下,股东可迟延履行出资义务。各个股东可签订协议约定,若有股东未按比例履行相应出资义务,其仅享有其实缴部分的表决权及分红权。
且在创立之时,公司会通过整体稀释的方式,预留10%-20%的期权池以便后续吸纳优秀的人才。期权池应由领头创始人代持。
问题二:在初创期,传统投资者应占有公司多少股权比例?
在实践中常见到,创始人内部股权比例确定后因没有充足的初始资金,从而引入传统投资者。但这些资金往往不是来源于天使投资人或机构投资者,而是传统投资者。而且传统投资者为进入项目,还会承诺其具备某些资源以供公司业务发展所需,由此导致传统投资者与创始人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
笔者认为,钱在创业初期不是决定项目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团队才是。因此在传统投资者需给予创始人一定的溢价。溢价的多少依据创始人的商业计划书及创业团队而定。更高院(2011)民提字第6号股权确认纠纷一案判决表明,股东内部可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为此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除此之外,债转股的方式也可供选择。但这种方式在中国较为少见,美国较常运用。
因此若创始人存在实物或技术出资,实物或技术评估后与创始人认缴的股权比例存在差额,差额为负的话,由实物出资的创始人补足差额或差额部分。差额为正的话,可参照传统投资者的处理方式。
问题三:创业初期需要快速决策,若股权比例过于分散,如何解决?
在创业初期,存在团队磨合,很多项目因为创始人之间存在意见分歧,错过了好的发展机遇。因此投资人选择项目时,希望创业团队有个高效的决策机制。从法律角度上看,就是表决权归于一人。依据不同的情况可采取不同的操作方式:
若创始人中存在未全情投入项目的人可采取股权代持,后续这个人退出时,程序也较为简便;
若为传统投资者可选择表决权委托,并约定高额的违约金。因委托是可撤销的,若没有设定违约金,会存在较大的风险;
若创始团队股权比较分散,可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当创始人意见产生分歧时,以带头创始人的意见为主。且如果引进投资人,在创始团队股权不断被稀释的过程中,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也可以稳固创始团队的控制权;
若创始团队中除了创始团队外,有较多的员工持股,可搭建持股平台持有目标公司股份,以防人员变动频繁造成股权结构不稳。
P.S.:***投资者投资目标公司时,为规范公司治理,会要求目标公司及其全部股东签订《股东合作协议》(或称“合资经营协议”)。在早期融资中,协议会约定***投资者对公司的某些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在后期融资中,协议会约定董事会成为公司的更高权力机构,***投资者占有其中的一个董事席位。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都由董事会表决通过。通过设定这样的条款规避公司之前存在的股权架构不稳的风险及保护投资人的权利。
问题四:各个创始人之间的贡献与原先设定的股权比例不相适应,应如何调整?
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能朝着既定的轨道前进。无论一开始的股权分配设定的再详尽,在实践中总会有些不相适应的地方。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有的股东贡献偏低,占其他股东的便宜。有的股东贡献比原本预想的要高,出现心理失衡。
因此股权架构设计就需要有一定的弹性空间。除了预留的期权池之外,还可预留10%-20%的内部激励池。创始团队内部在衡量每个创始人的作用之后,应针对各个创始人设计出具体的量化指标。因市场情况错综复杂,为此可设定不同时间阶段的量化指标。每个阶段依据各个创始人实现指标的程度,从内部激励池中拿出一部分的股权予以分配。
问题五:***投资者进入前要求领头创始人购买对公司无贡献股东的股权,但往往代价过大,应如何规避?或联合创始人中途欲退出,双方无法谈拢股权价格,陷入两难境地,应如何调整。
在投融资界经常听到的故事是,有的创始人中途撂挑子,但却不放弃公司的股权,其他创始人又想继续经营,陷入两难境地。而***投资者对目标公司尽调时,发现这种情况,会要求创始人购买该部分股权。而知晓这个消息之后无贡献的股东往往会狮子大开口。相反有的创始人离开公司之后,愿意将股权***给其他创始人,但双方却对该部分的股权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时间成本、沟通成本非常高。
因此,就需要设立相对明确的股权退出机制。其中需要考虑的两个最重要的因素是工作年限和股权价格。因若中途退出,在退出之前,该创始人对公司有贡献,退出之后,该创始人对公司没有贡献。基于此,出现了股权分期成熟的制度安排,网上流传的真格基金的一页纸termsheet也有该项要求。期限一般以四年或五年为期。
若公司整体存在亏损,其他创始人又想继续经营,股权价格以公司净资产为标准来进行确定。
若公司整体存在盈利,笔者认为应当对退出前后两个阶段的股权价格进行区分。后一个阶段的股权价格以股东对应出资部分的本金及年化利率6%-10%的标准确定。前一个阶段的股权价格结合工作年限、公司的盈利状况及预计项目估值,在其对应投资额1.2倍至2.5倍的区间中确定。因为早期的***投资者对公司的估值一般在5倍至10倍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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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公司股权架构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发展的,公司在不同阶段会遇到不同的股权分配问题。比如:
1.合伙创业之一天,应当解决创始人之间的股权分配的问题;
2.公司早期要引入资金,会面临天使投资人的股权分配的问题;
3.公司逐步发展壮大,要通过激励手段激励中高层管理与重要技术人员,就会面临员工股权激励的问题;
4.公司不断发展,引入A轮、B轮、C轮融资,及新三板、创业板、主板挂牌上市时,需要重新定义股权架构,以保障核心团队的控制权;
以上不同阶段会出现的不同问题,要求创业者们在公司的创立期就应当对股权架构有总体把握,提前布局,以战略思维预设股权架构,并通过法律手段锁定股权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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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宏观战略层面,股权架构设计的考量因素。
让我们借助“蛋糕”的故事,帮助诸位理解宏观层面股权架构设计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因素一:谁切(分)蛋糕问题(公司控制权问题)
因素二:如何将蛋糕做大问题(股权激励问题)
因素三:如何将蛋糕卖个好价钱问题(股权融资问题)
接下来,我们一点一点来讲。
因素一:谁切(分)蛋糕问题(公司控制权问题)
切(分)蛋糕问题,其实就是指公司的控制权问题。公司控制权关乎表决权控制、董事人选选任、对股东会决议的影响、对公司管理运营的掌控等。
近年来,媒体报道的“真功夫控制权纠纷”、“雷士照明吴长江的控制权争夺案”、“万科控制权之争”等事件,教训惨痛,越来越多的创业者开始重视公司控制权问题。
创业者要想实现对公司的控制,股权架构应作何种设计呢?
创业者可以直接依靠股权进行控制,包括绝对控制权、相对控制权、消极控制权。
1.绝对控制权,持股67%以上,对公司重大事项(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结算、变更公司组织形式、修改章程)及其他事项享有绝对的控制权;
2.相对控制权,持股51%以上、67%以下,拥有除公司重大事项外的公司普通事项的控制权;
3.消极控制权,持股34%以上、51%以下,虽不能对公司重要事项作出决策,但可以就某些事项进行否决,通过行使否决权,从而消极控制公司。
利用股权对公司实施控制,具体操作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1.公司设立之初,务必确立一位“掌门人”,打造一个“单极稳定”的控制局面,这种绝对控制权或相对控制权的设计成本是最小的,效果也是更好的;
2.尽量避免均衡型的股权架构模式,容易导致公司僵局;
3.一旦股权架构出现问题,一定要及时纠偏,通过部分认购增资、存量股股权***等方式,打破不科学的股权架构;
4.除了通过股权实施控制外,还可以通过投票权委托、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股权代持、拥有类别股份的表决权(AB股)、设立有限合伙并担任GP、运营控制(如控制公章、营业执照、与团队建立同盟等)等方式实施控制。
因素二:如何将蛋糕做大问题(股权激励问题)
“二十一世纪,最贵的是什么?——人才!”
培养人才并能够留住人才,是企业最根本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初创公司通过股权激励,使激励对象“像老板一样思考和工作”,以图实现聚集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进而实现将公司蛋糕做大的目的。
从股权架构设计角度来讲,创业者在作股权设计时,需要考虑是否预留“股权池”,以备用于股权激励。预留的比例太大,可能影响公司的控制权;预留的比例太小,可能起不到激励人才的目的。
具体操作中,请遵循以下原则:
1.初创时期的公司前景不明朗,风险比较大,员工对股权激励的需求不强。这一阶段,如果要实施股权激励,其对象应仅限于公司的核心人员;
2.初创公司在设计预留股权比例时,应确保未来股权释放时,不应影响公司的控制权和稳定性。确定预留的总量时,需要根据创始股东的意愿、公司薪酬水平、公司规模和发展阶段、同行业情况等而定。在裁量释放给个人的个量时,要兼顾公平与效率,肯定价值贡献,做到留人留心;
3.股权激励的模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实股”,也可以是“虚股”,其中,实股指激励对象可获得真实股权、取得股东身份;虚股指激励对象不能取得真实股权,不能取得股东身份,但可享受股东的相关财产权利。具体采用何种形式,应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确定。
因素三:如何将蛋糕卖个好价钱问题(股权融资问题)
初创公司的融资需求,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创始人***需求,通过股权***方式实现;二是初创公司自身发展的需求,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实现。
初创公司的股权设计中,可以根据战略目标预留股权融资份额,具体比例及操作应把握以下核心底线:
1.控制权底线,创始团队应牢牢掌握公司控制权,注意保留控制权的几个重要数字,如67%、51%、34%等;
2.对赌底线,股权融资时,投资者可能会要求创业者与其签订《对赌协议》。对赌条件成就时,调整双方股权比例或进行现金补偿。创业者一定要评估好对赌事件发生的概率和自身的负担能力;
3.回购底线,投资者与创业者约定了具体的回购条款,创业股东应当注意控制好回购的成本及责任范围。创业股东更好不要以个人资产为回购义务提供连带担保,一般做法是以其所持的公司股权为限承担责任。
二、微观实施层面,初创公司股权架构设计。
从微观实施层面讲,初创公司股权架构设计需要做好这四件事:“搭班子”、“带队伍”、“分蛋糕”、“谈退股”。
1.搭班子,选择合适的创业伙伴
选择合适的创业伙伴至关重要,选择了合适的创业伙伴等于创业成功一半。投资行业有句话,投资=投人=投股权结构,可见“人”是投资时最看重的因素,由“人”主导构成的“股权结构”则是投资行为落地的核心规则。创业伙伴是否合适,可以从个人品性、责任心、能力、协同力等维度进行评价及选定。
2.带队伍,打造所向披靡的战队
初创公司可以利用股权融资、股权激励等方式,融资融智,打造一支目标一致、勇于担当、充满***和自信、保持诚实与正直、保持积极沟通、不轻易放弃、相互尊重、团结互助的钢铁战队,剑锋所指、所向披靡。
3.分蛋糕,做好股权分配
初创企业分配股权时需要考虑这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利用合理的股权架构保证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力;二是通过股权分配帮助公司获得更多资源(物质资源、人力资源)等。
无论何种形式的资本,决定股权架构中股权比例的核心要素,应当是以对公司的价值贡献度。归纳起来,一个总的原则,主要创始人占大比例股权,联合创始人占小比例股权,员工通过股权激励分享剩余的股权。
4.谈退股,提前安排好股权退出机制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受到磨合期多种因素的影响,创业伙伴退出是正常的,为了避免纠纷以及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应提前约定好退出情形、退出方式、退出价格等。
一直以来,很多创业者,甚至已初具创业规模的创业者,都问我同样一个问题,就是怎么确定合伙人的股权比例,即股权架构设计。口头咨询回复,不可能周详;且,每个人问一次,就回答一次,没有效率。现在呢,我就结合我的经验,对于初创团队的股权架构设计问题,做如下书面分享。
目前的创业组织形式一般为公司,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企业,创始人法定称谓是股东,而不是合伙人。但鉴于大家都习惯称呼为合伙人,所以,本文也将创始人称为创始合伙人或合伙人。
关于创业团队股权架构设计,包括什么人可以参与股权分配,股权蛋糕如何切割,股权分配需要考虑的因素,合伙人股权的成熟机制及合伙人特殊原因退出机制安排等方面。
什么是合伙人,谁可以参与初创股权分配?
合伙人,通俗的理解就是一起做事的人,在创业层面,我的理解应该是能背靠背,各自独当一面,实现各自包括研发、运营、资金、渠道等优势有效整合的团队,合伙人之间紧密联系、不可相互替代。只有这些合伙人才可以参与股权的分配。
我辅导过的创业项目中所涉及的下列人群,被我建议不能参与初创股权分配。
1、不能保证持续保有的资源提供者。有些项目的启动需要诸如电信运营商、旅游、文化和交通等行政资源的,而这些关系需要某人的私人关系取得,这就存在不确定性,不能作为合伙人。对于这部分资源的利用,在初期可以以顾问的形式,交换和取得资源。
2、***者。创业是一个长期的事业,需要全身心投入,如属于非资金投入的***者,是不适合当合伙人,具体理由,应该不需要赘述。
3、专家顾问。有些创业项目的启动和顺利运营,需要特定***的顾问,但有些顾问会提出不收顾问费,换股权,这不可取。因为既然是顾问,就当然可能因为某些原因“不顾不问”,其占有股权,非但不能发挥应有作用,还会对项目造成严重影响。
4、早期员工。有些初创团队,为了留住人才,可能会提出说给予小比例的股权,甚至会以小比例股折抵工资,减少工资支出。这同样不可取,因为早期的股权是非常珍贵的,不能轻易给;且,初创公司的股权,在员工眼里,也是不值钱,起不到激励作用。
5、不认同合伙事业发展理念,不能长期坚持,不能同舟共济的人。个中理由,应该很容易理解吧。虽然容易理解,但其实不是那么容易做到,创业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中途退出的案例很多。从这个意义上讲,找志同道合的合伙人,比找结婚对象更难,但确实是这样。
股权蛋糕如何切
公司股权不能由合伙人分光。合伙事业的发展,不可或缺的支持还包括新合伙人、核心员工和投资人。所以,在切股权蛋糕时,应当具有长远眼光,预留好未来需要引进的新合伙人的股权,预留员工激励股权份额,还有未来需要引进的投资人需要稀释的份额。
对于具体预留份额,没有固定比例,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这些预留的股权份额,可以由CEO合伙人代持。
当然,我这里讲的预留是针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存在这个问题,股份公司可以通过增发股份的方式,不一定需要采用预留的方式。
合伙人股权比例分配的考虑因素
在预留股权后,剩余的基本上就是合伙人可以分配的股权。关于分配比例,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
1、出资。如果所有合伙人都是同意按比例出资,各方资源优势基本相当的,则直接可以按出资比例分配即可。如只有部分合伙人出资,则应取得比没有出资的合伙人相对多的股权。
2、项目的CEO应取得相对多的股权。因为CEO是合伙事业的灵魂,对公司负有更多的担当。只有CEO取得相对多数的股权,才有利于创业项目的决策和执行。
3、综合评估每个合伙人的优势。比如,有些项目的启动,不需要太多资金,而是依赖某位合伙人的专利;有些项目需要创意,产品仅是技术实现;有些项目,产品并不具有绝对的市场优势,推广更重要;有些项目,可能某个合伙人不需要怎么出钱出力,但只要其是合伙人,以后融资、导入项目所需资源、IPO就比较容易;各种情况,无法一一罗列。因此,对于具体情况,相应资源提供者,应占有相对多的股权。
4、科学评估每位合伙人在初创过程中各个阶段的作用。创业项目的启动、测试、推出等各个阶段,每个合伙人的作用不一样,股权安排应充分考虑不同阶段每个合伙人的作用,以充分调动每位合伙人的积极性。
5、必须要有明显的股权梯次,绝对不能是均等的比例。如果是三个合伙人,最为科学的比例结构是5:3:2.
以上讲的是原则,但其实是可以用量化的方式,折算出大致的股权比例。具体***,囿于篇幅,不作详细说明,有具体需要的,另行交流。
合伙人股权成熟机制
合伙人股权成熟机制,对于很多创业者而言,是比较陌生的。其法律价值在于预防个别合伙人中途退出给项目造成的影响,约定合伙人分到的股权并不是实打实到手的股权,而是附条件的成熟和实现。
创业过程中,创业项目启动了,但有些合伙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退出。但如果其已离开,但仍然持有公司股权,特别是如果公司完成融资或获得快速发展的,其无异于坐享其成,这对于其他还在坚守付出的合伙人是非常不公平的。
那么,这种情况下,应当有因应措施,那就是股权成熟制度。
举个例子。
A、B、C合伙做项目,A是CEO,B是CTO,C是COO,股权比例为50%:30%:20%,约定所持有的股权,分四年成熟,每年成熟25%。如在四年内,任一合伙人退出的,则未成熟股权由其他合伙人回购(也可以约定公司回购,但建议尽量约定合伙人回购,因为公司回购涉及到减资,程序相对麻烦).
项目启动后刚好满一年,作为COO的C不干了。那么,C成熟的股权为:20%×1/4=5%,余下15%股权属于未成熟的股权,即C离职后,仍可以持有5%的股权,未成熟股权由A、B合伙人按股权比例回购。如此,一方面可以承认C对于公司的贡献,另一方面可以用回购的未成熟股权吸收替代的新COO合伙人。
顺便讲下,以上采用的是分期成熟模式,实践中也有约定按项目进展进度比如产品测试、正式推出、迭代、推广、总用户数和日活用户数等阶段分期成熟,也有按融资阶段分期成熟,也有按项目运营业绩递增情况分期成熟。
这里,在回购方面,很重要的一点是关于回购价格的确定,必须在创业合伙协议明确约定,不能等发生该等情形后再协商回购价格。另,常见的回购价格确定方式包括预先设定的股权价格、按利润预估PE倍数等方式。
特殊原因退出的股权处理
实践中,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会遇到比如合伙人离婚、犯罪、去世等情况,这些都会导致合伙人退出的结果,如不提前设计法律应对方案,会对项目造成严重影响。
1、离婚。如合伙人未作夫妻财产约定,则股权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A合伙人离婚,则其所持有的股权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显然不利于项目的开展。所以,在合伙协议里,我建议约定特别条款,要求合伙人一致与现有或未来配偶约定股权为合伙人一方个人财产,或约定如离婚,配偶不主张任何权利,即“土豆条款”。
2、犯罪。如B合伙人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则其不能或不适合继续参与项目的,则应强制退出,并参照上述股权成熟机制处理。
3、继承。公司股权属于遗产,依我国《继承法》、《公司法》规定,可以由其有权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和股权财产权益。但由于创业项目“人合”的特殊性,由继承人继承合伙人的股东资格,显然不利于项目事业。《公司法》未一概规定股东资格必须要被继承,公司章程有规定,从公司章程规定。言意之下,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合伙人的有权继承人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只继承股权财产权益。因此,我一般要求创业团队,为确保项目的有序、良性推进,在公司章程约定合伙人的有权继承人只能继承股权的财产权益,不能继承股东资格。
设计合理的股权结构.要做好以下几点:
1、初始股权结构的设计。
创业之初,如果只有一个股东,即可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那么这个人100%拥有股权。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一起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两人持股比例要尽量避免50%:50%,3人要尽量避免33%:33%:34%。
两名以上股东的公司,要对公司具有绝对的控制权,那么持股比例需要超过2/3。
2、融资过程中的股权结构设计。
如果迫不及待地想了解融资过程中股权结构设计,那你是否正准备融资,或者正接受融资呢?不论是第几轮融资,相对其他因素来说融资期间的股权结构变化是对公司控制权影响更大的,。
因为融资协议规定的事项,不但涉及本轮融资之后权利的变化,还渉及下一轮融资投资人、创始人退出的权利安排。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的公司在成立之初,股权比例就有问题.那需要创始人之间调整好股权结构之后再谈融资计划。
股权设计中需注意以下几个数据:
1、绝对控股型:67%。创始人掌握67%的股份。不至于出现思路的分散而导致公司的内耗。67%是生死线,一般70%比较好。
我们要不断招人才.人才没有股份是不会来的。这时候创始人说了算。
2、相对控股型:51%。建议创始人掌握55%,保持相对控股权。因为稍微变动就会从绝对控股变成参股。股权设计过程中,不留余地会导致没有新的人才进来。
3、不控股型:34%。要给自己留有余地,所以要设置在40%左右,有新人进来稀释后,创始人也不会失去否决权。
三个不同股权占比的意义在于:67%,一切创始人说了算;5l%,一半需要投票同意,创始人说了算;34%代表创始人拥有一票否决权。
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创始人在初期占有60%~70%的比重,员工拥有10%~20%的期权池,联合创始人占有20%~30%的比重。上可攻下可守,做到相对***。
守住这三条线要留有余量,巧妙地利用股权结构的设计,可以达到相对制衡的效果。
"商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计划书等等,目的只有一个:激发投资人了解你项目的兴趣。投资人可能每天要接几十个项目,如果你的商业计划书能够让他们眼前一亮,这样目的就达到了。
如果你想找一家代写机构,尽量去找有资深团队的。一份能打动投资人的商业计划书,绝非是套用模板就能完成的,应当由具备多年资本市场经验的***人士来撰写,从投资人的角度去做分析和优化。市场上代写商业计划书的平台有很多,创业者一定要谨慎,建议选择大平台***团队。
明德资本生态圈已深耕资本市场二十多年,资深团队不仅能协助企业制定商业计划书,还可模拟路演并制定投资人问答策略,让企业更受资本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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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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