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编全文
如果有更好的建议或者想看更多关于养车用车技术大全及相关资讯,可以多多关注茶馆百科网。

《民法典》
第五部分婚姻与家庭
第一章总则
第一百零四十条本部分规定因婚姻家庭发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百零四条婚姻和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妨碍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夺取财产。
重婚是被禁止的。禁止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百零三条家庭应当树立良好的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照顾;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百零四条收养应当遵循对被收养人最有利的原则,保护被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以收养的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1045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辈、孙辈是近亲。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是家庭成员。
第二章婚姻
第一百零六条婚姻完全是男女自愿的,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一百零四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岁。
第一百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非直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百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婚姻登记,即婚姻关系的确立。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重新登记。
第一百零五十条结婚登记后,经双方协议,女方可以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家庭关系的
(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第一百零五十二条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被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
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强制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百零三条当事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一方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百零五十四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没有达成协议处理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辜一方的原则判决。重婚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一百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百零五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百零七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不得限制或干涉另一方。
第一百零五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共同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第一百零五十九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对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被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支付扶养费。
第一百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夫妻一方与另一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限制夫妻一方当事人可以履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不影响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六十一条夫妻有互相继承财产的权利。
第一百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服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捐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第一百零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当事人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赔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的日常用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第一百零四条夫妻共同签字或者经一方同意所负的债务;和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除外。
第一百零五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分别共有或者部分分别共有。本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对方所有。对方当事人知道的,夫妻所负的债务,从夫妻的个人财产中清偿。
第一百零六条在婚姻关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分割共同财产:
(一)隐匿、转让、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
(2)一方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就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二节父母与子女及其他近亲属的关系
第一百零六十七条父母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赡养费。
成年子女不履行扶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
第一百零六八条父母有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父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离婚、再婚和婚后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改变而终止。
0
第一百零七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非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危害、歧视非婚生子女。
未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承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百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父母之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继母与由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有正当理由的,父亲或者母亲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并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百零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外孙,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辈、孙子女,对子女死亡或者子女不能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扶养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哥哥姐妹,对父母死亡或者父母不能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弟妹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哥哥、姐姐抚养长大并有经济能力的弟弟、妹妹,有扶养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资料的哥哥、姐姐的义务。
第四章离婚
第一百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要求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亲自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书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自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不愿向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内,双应当亲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千零七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确实是愿离婚,并已经对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千零七九条【诉讼离婚】夫妻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调解或者直接向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调解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同居
()实施家庭暴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被宣告失踪,另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分居满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千零条【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千零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同意,但是军有重过错的除外。
第千零条【男离婚诉权的限制】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年内或者终妊娠后六个内,男不得提出离婚但是,提出离婚或者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千零三条【复婚登记】离婚后,男双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结婚登记。
第千零四条【离婚后的母关系】母与间的关系,不因母离婚消除。离婚后,论由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母双的。
离婚后,母对于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母双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双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的原则判决。已满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千零五条【离婚后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由直接抚养的,另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在必要时向母任何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千零六条【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或者母,有探望的权利,另有协助的义务。
使探望权利的式、时间由当事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判决。
或者母探望,不利于健康的,由民法院依法中探望中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千零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和过错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民法典婚姻编全文的相关养殖或种植技术,养车用车栏目还介绍了该行业生产经营方式及经营管理,关注养车用车发展动向,注重系统性、科学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内容全面新颖、重点突出、通俗易懂,全面给您讲解养车用车技术怎么管理的要点,是您养车用车致富的点金石。
以上文章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人立场,如需删除,请注明该网址:http://23.234.50.4:8411/article/24463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