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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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年级要求: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申请国家专科学生奖学金。特殊教育系统学生将根据当年的课程水平确定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审。从入学第6年起,原则上不再有资格申请国家大学生奖学金。
(二)学习成绩要求:学习成绩和综合评价均排名前10%(含10%)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大学生奖学金。学业成绩排名和综合评价成绩排名均未进入前10%,但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也可申请国家专升生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览等方面表现突出。具体来说,它是指: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以勇敢事迹、帮助人、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学校、区域乃至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为建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作出了贡献。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就,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过高水平的专家鉴定论文,以第一或第二作者身份发表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国内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高职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以上。
4. 有创新发明突出成果、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或经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光。非体育专业学生在省级以上体育比赛中获得单项前三名、团体赛前两名。参加国际和国内体育比赛的高水平运动员在个人项目中取得前三名,在团体项目中取得前两名。团队项目应该是主要的参与者。
6. 艺术表演成绩突出,参加全国大学生文艺演出获一、二等奖,参加省级文艺演出获一等奖;艺术专业学生在国际、国内比赛中获得前三名。小组项目应该是主角。
7. 荣获全国十佳优秀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年度大学生等国家级荣誉称号。
8. 其他应被认定为优秀绩效的情形。
第八条各地方、各高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评估实施方案,成立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评估委员会。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各单位牵头,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可以联合设立评价领导小组和评价委员会。
第九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并在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向全校公布。如无异议,中央高校将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估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并抄送国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地高校将评估结果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于当年11月10日前审核汇总,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育财政发[2007]2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育财政办函[2010]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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