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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领导自愿辞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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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政府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党组)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说明辞职的理由,如果辞去公职,还应说明辞职后的去向。

(二)组织(人事)部门了解和审查干部辞职的原因和条件,提出初步意见。在审核过程中,应当听取干部所在单位的意见和纪律检查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进行交谈。

(三)党委(党组)根据管理干部的权限,进行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同意、不同意或者推迟辞职。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辞去公职的,党委(党组)除作出是否同意辞职的决定外,还应当作出是否同意辞职的决定。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的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选举、任命和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党委(党组)应当自收到干部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答复应当书面通知辞职干部所在单位和本人。超过三个月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

第十一条党和国家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一)重要职务尚未完成,必须由本人继续履行的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选举、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

(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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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解密期限前担任或者离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要秘密的专门职务的

(二)未服完最低年限的

(3)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三条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除受雇于原辖区内或者业务范围内的企业、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外,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其原工作直接相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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