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什么?
如果有更好的建议或者想看更多关于综合百科技术大全及相关资讯,可以多多关注茶馆百科网。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2020年8月18日全国学联第27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以下简称“学联”。全国学生联合会& quot,翻译成& quot全国学生联合会& quot英文缩写为& quotACSF & quot;英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学学生会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本协会的基本任务是:
(1)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团结引导学生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他们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发挥党和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根据章程表达和维护学生的具体利益;
(三)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学生服务;
(4)增进各民族学生的团结。
加强与台湾省、香港和澳门学生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团结和伟大祖国统一;
(五)发展同各国各地区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支持各国各地区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本协会一切活动的最高准则。
第四条协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
第二章成员
第五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全日制学生会、高等学校和科研教育机构的研究生会、全国教育系统的华侨学生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6条成员的基本权利:
(一)按照协会章程,通过民主程序讨论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二)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7条成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协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代表大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全国学生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特殊情况下,经全国学联主席团提议,并经全国学联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全国学生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并通过决议,实行投票制。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全国学联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章程。
(4)选举全国妇联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国学联主席团召集并主持。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成员会议,决定个别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召集的委员会会议,由全国学联主席团成员主持。
全国学联委员会进行选举并通过决议,实行投票制。
全国学联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全国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国学联代表大会;
(3)选举全国学联主席团;
(四)审议批准全国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全国学联有几个工作委员会,由全国学联成员团体组成。
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小组和若干成员小组。
第十一条全国学联主席团是全国学联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全国学联主席团由成员团体组成,推选为全国学联主席团主席和成员,并分别派出代表在主席团行使职权。
主席团成员认为必要时,可以撤换自己的代表。
主席团派出的代表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如果在任期内不适宜继续履行职责,应按程序及时更换人选。
主席团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主席团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投票制。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主席团选举若干名执行主席,实行常驻制。
全国学联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和全国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
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全国学联的重大事项;(二)召集全国学联委员会会议;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全国学联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批准任免全国学联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全国学联主席团内设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由全国学联主席团成员团体组成。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二条全国学联秘书处是全国学联的日常工作机构,向全国学联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学联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全国学联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学联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
(二)负责全国学联日常工作;
(三)管理全国学联的经费和财产;
(四)在全国学联主席团闭会期间,受主席团委托,对外代表全国学联。
第四章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地方学生联合会
第十三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
凡在学的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为学生会、研究生会会员。
第十四条学生会、研究生会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
(六)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十六条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修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高等学校的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可成立常任代表会议或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
第十七条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为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它们向各自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或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席团成员不超过五人,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联合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员团体的地方联合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代表大会一般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委员会、主席团、秘书处的产生、组成办法及其职权等,可参照本章程对全国学联的相应规定。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区学联组织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
[1]
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什么?的相关养殖或种植技术,综合百科栏目还介绍了该行业生产经营方式及经营管理,关注综合百科发展动向,注重系统性、科学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内容全面新颖、重点突出、通俗易懂,全面给您讲解综合百科技术怎么管理的要点,是您综合百科致富的点金石。
以上文章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人立场,如需删除,请注明该网址:http://23.234.50.4:8411/article/2266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