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垃圾分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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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垃圾分类标准
上海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危险废物、湿性废物和干性废物四大类,可回收物是指可回收的生活垃圾,有害废物主要是废油漆桶、废灯管等物品,湿性废物是厨余垃圾,干性废物是除可回收物外,湿性废物、危险废物是除垃圾外。
2019年6月12日,上海市绿化市貌局发布《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下面就把“一个图式”指南切块告诉大家不同垃圾处理的注意事项。
定义:适合回收可回收的生活垃圾
注:清洁、平整、无害
02可分解合成材料:纸、塑料
性能稳定、无毒:玻璃、金属
高价值,可修理拆卸用途:织物,其他如电子元件,玩具
危险废物01定义:对人体有害的废物
注意事项:小心轻放,易碎品包装后放行,压力罐装容器清空后放行
02含有有毒物质:电池、灯泡
03特定物品的包装:药品包装、漆器包装
含有明显有毒不可食用物质的产品:含汞医疗器械、消毒杀虫产品、胶片负片
01定义:易腐物,生活垃圾中的易腐生物质。
02注:排水,去除包装,节省运输空间,降低回收难度。
03包括:食物垃圾、剩菜、过期食品、瓜皮瓜子、花草。
定义:除可回收物、危险废物和湿性废物外的生活废物。
02注:由于品种繁多,应在释放时注意不要游离。
纸巾、无纺布、海绵、快递包装、陶瓷、胶水、亲肤物品等。
非生活垃圾01大型家具不能放置在公共区域
02装修垃圾重量大,易散落,应打包堆放到指定位置。
03大型家电:联系回收领域的专业人士或企业
小家电:作为可回收物品,或由回收领域的专业人士处理
1、《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包括总则、规划建设,推进源头减量、分类释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对可回收物、危险废物实行定期或预约收集、运输;每天定期收集和运输湿垃圾;定期收集和运输干垃圾),资源利用,社会参与等。
2、垃圾分类(英文名Garbageclassification),一般是指按照一定的规定或标准对垃圾进行分类储存、分类和分类投放、运输,从而将其转化为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废弃物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求物尽其用。
3.在分类和储存阶段,垃圾属于公众的私人物品。垃圾经过分类投放公众后,成为社区或公众所在社区的区域性准公共资源。从国内外城市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来看,一般是根据垃圾的组成和产生,结合当地垃圾的资源利用和处理情况进行分类。
1. 垃圾可分为四类:湿垃圾、干垃圾、可回收垃圾和有害垃圾。
2、有害废弃物,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废照片、废油漆容器,乱扔会污染环境。
3.可回收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都可以回收利用。
4、湿垃圾也叫厨余垃圾,包括食物残渣、蔬菜根、蔬菜叶、动物蹄、角、瓜皮、水果屑、蛋壳、鱼鳞、毛发、植物枝干等。
5. 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垃圾、危险垃圾和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上海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0755-799000、0755-799000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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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配送的地区的生活垃圾配送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实施区域,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按照分步推进的办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基本原则)
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工作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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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指导、监督管理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
市商务管理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害生活垃圾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区县政府、镇、街道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联席会议制度)
市政府建立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全面协调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目标编制)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制定本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包括市、区(县)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指标和区域分类排放实施促进指标。
第八条(垃圾产生者的义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义务,共同维护城市良好环境。
第九条(清洁生产)
本市鼓励研究、开发和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材料,采取加强管理和综合利用的措施,促进可回收利用和资源利用。
第十条(减少包装材料)
本市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关于减少商品包装数量、减少包装废弃物产生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水果、蔬菜去皮)
本市大型果蔬市场对果蔬皮实行就地处理;标准化菜场实行纯蔬菜上市。
第十二条(低碳消费)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回收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的物品。
本市宾馆、饭店等经营单位应当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餐饮经营单位还应当提示、引导消费者适量消费。
第十三条(绿色办公室)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率先实施绿色办公。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的物品。
第十四条(配套政策标准)
市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商务、旅游、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政府机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要求及其职责,制定配套文件和标准。
第十五条(投诉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行政主管部门处理。[2]
第二章分类标准和分类放行要求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如下: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合回收、再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金属等废弃物;
(二)危险垃圾,是指0755-79,000所列的废镍镉电池、废药品等废弃物,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应当进行特殊处置的;
(3)湿垃圾是指易腐的菜叶、果壳、食物残渣等有机垃圾;
(四)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危险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和放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分类分发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负责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其管理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公共服务单位负责。
(二)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和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小区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物业管理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不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四)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托对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办公、生产场所进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物业管理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业主将建筑物全部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委托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由使用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堆放管理负责人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确定负责人。
第十八条(分类分发管理责任人的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容器;
(2)用分类打火机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运送到垃圾箱室或小型垃圾压缩收集站;
(三)对生活垃圾分类安置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安置要求的行为予以建议和制止。
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必要时,小区生活垃圾分类释放管理负责人可以安排生活垃圾分类人员协助分类。
住房保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应当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评级。
第十九条(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住宅小区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少的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可以按照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减少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增加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本市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推进步骤,细化设置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条(收集容器设置规范)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分类投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投放生活垃圾,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投放至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细化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细化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规范内容,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纳入管理规约。
第二十二条(报告和公布)
生活垃圾分类未达到要求的,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将有关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进,并可以根据改进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2]
第三章分类减量的促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鼓励参与)
本市鼓励通过社会化方式,促进与激励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宣传动员)
绿化市容、环保、商务、旅游、文广影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应当做好垃圾分类减量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并组织开展青少年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五条(购买服务及示范指导)
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指导活动。
住宅小区可以安排示范指导员,指导居民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范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条(行业协会工作)
本市市容环卫行业协会、餐饮烹饪行业协会、旅游行业协会、连锁经营协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分类计量和统计)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计量称重工作制度,逐步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实行重量统计。
第二十八条(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制度)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制度。生活垃圾处置导出区(县)应当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县)支付环境补偿资金。重量统计信息作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精神文明创建评选)
本市文明小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城区等精神文明创建项目的评选标准中,应当包含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绩效考核)
区(县)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实施情况,应当纳入区(县)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第三十一条(信息系统)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信息系统,用于记录、统计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信息,并逐步与商务、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2]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分类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单位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二)未依法处理发现或者告知、投诉、举报的生活垃圾违规行为。[2]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单独投放收集的生活垃圾)
本市生活垃圾中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居民装修垃圾,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生活垃圾,法律、法规、规章有单独投放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分类收运处置)
对于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及相关规定,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制定的意义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是旨在通过法治方式改变和规范垃圾收集行为,提高本市垃圾处理水平的一项重要立法决策,其意义主要是:
第一,标志着上海垃圾分类减量工作法制化的新起点。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是在总结上海以往多轮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尤其是2011年以来的试点工作经验,借鉴国际上大城市垃圾分类法律实施经验基础上,结合上海实际确定的法律制度。其实施意味着上海垃圾分类减量工作从试验性探索到确定性的法制化新起点。
第二,有助于提高上海的生态文明水平。垃圾处理已是当今世界城市化进程中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的重大难题,是代表着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垃圾分类减量法制化,有助于促进和提升作为国际化大都市的上海的国际形象,有助于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在上海的落实。
第三,有助于提高上海的整体城市文明水平。垃圾分类减量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最终体现在公民个人良好的投放垃圾行为习惯的形成。此项工作既需要政府的组织推动和监管实施,又需要市民的广泛行动,也需要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
通过对此项工作所涉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立法明确,能够更好地促进上海市民良好行为习惯的尽快形成,提高上海城市文明的整体水平。
二、 《办法》 的特点及主要内容
(一) 《办法》 适用上“分步推进”的特点
《办法》 的主要特点:一是,在法律适用空间上,并不是自施行之日起即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施行分类投放,而是由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分步推进办法,确定具体区域,不断地有序推进实施。
二是,从制度约束上, 《办法》 设定的处罚条款,并不是自施行之日起全面适用。而是根据渐进性特点,在实施初期,对垃圾分类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进行劝阻、教育。
但如果在垃圾分类工作推进较为成熟和成功的小区中,对个别较为恶劣的行为,会依法处罚。当然,对违反垃圾分类规定行为的处罚,将会随着垃圾分类法律制度实施的深入而不断加强完善。
(二)明确垃圾分类减量监督管理和推进落实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法制化推进,政府责无旁贷,且需合力推动。
《办法》 确立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推进模式:
(1)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管理。
(2)市商务委负责可回收物回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市环保局负责有害垃圾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3)区县政府是垃圾分类减量的责任主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区域内分类减量工作的具体落实。
此外,市发展改革、财政、旅游、农业、机关事务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和标准,配合实施。
(三)确立垃圾“四分法”基本分类标准
本市垃圾分类标准已从早期试点的有机、无机二分法,逐步拓展为2011年以来试点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的四分法。
此次立法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延续了四分法分类标准。考虑到试点中市民对垃圾“干湿分类”命名的认可度高于“厨余与其他垃圾分类”的命名,所以本次立法将原四分类垃圾名称微调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
同时授权市绿化市容局制定细化分类目录,以便市民可以清楚地知道具体分类要求。
(四)明确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要求
考虑到不同区域产生垃圾的类别、数量不同, 《办法》 采取“因地制宜”原则,区分住宅小区,单位办公生产场所以及公共场所等三类区域,设定了差异化的设置要求。
同时, 《办法》 也授权市绿化市容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公布设置规范,明确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具体内容。
(五)建立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为了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效开展实施, 《办法》 首先根据场所区域差异、实行物业管理情况、出租及委托经营情况等因素,区分道路等公共场所、客运站等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单位办公生产场所等四类,确定了不同责任人。
其次明确管理责任人的三个主要职责:
(1)设置分类收集容器;
(2)分类驳运;
(3)宣传指导和劝告制止。
(六)明确垃圾分类减量促进措施
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需要一个长期推进过程,需要多方面有效推动, 《办法》 专章明确了一系列分类减量促进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鼓励通过社会化精神和物质奖励方式,促进与激励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
二是,行政部门、媒体都应当做好垃圾分类减量的宣传和动员,垃圾分类减量知识应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
三是,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垃圾分类行为的指导活动。四是,要求各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循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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