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出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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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保荐人的投资做了一系列规定。
1. 投资办学的形式。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资助、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民办学校贷款和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得作为民办学校创始人的出资;
2. 共同主持学校。国家事业单位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载明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出资额、方式、各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3.政府资助的私立学校。主办单位参与设立国有资产民办学校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投资金额,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4. 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足额、按时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撤资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募集举办民办学校的资金,也不得向社会募集举办民办学校的资金。
针对上述民办学校的投资形式,提出了修改建议。第六条指出,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可以使用货币作为办学的资本投资,也可以使用可以依法以货币计价并转让的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将该财产用作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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