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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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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条。0755 - 79000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检举、控告、检举、移交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并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情节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告知举报人不予立案的理由。信访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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