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和农村宅基地确权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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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占用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
2.从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到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实施,农村居民占用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按照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超出部分进行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对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但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宅基地未超过分户建房用地总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集体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拆除后未经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宅基地建房,且原宅基地总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可以通过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来确定。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上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在单独建房时或者现有房屋被政府依法拆除、改建、翻建、翻建时,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
8、华侨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集体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拆除后未经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闲置或房屋倒塌、拆迁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确定。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由集体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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