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工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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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会属于我国《民法典》总则编中规定的非营利法人这一 “法人”类民事主体。
因为我国《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工会与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在2021年1月1日我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具备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第58条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而社会团体法人属于我国《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法人”这一民事主体中的非营利法人。因此,工会属于我国《民法典》总则编中规定的非营利法人这一 “法人”类民事主体。
2、工会应当接受我国《民法典》的规制。
如前所述,由于工会属于我国《民法典》总则编中规定的非营利法人这一 “法人”类民事主体,故工会享有并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从事民事活动,如签订合同采购办公用品、公车以及通过划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均应接受我国《民法典》的规制。
3、工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改为3年。
作为我国《民法典》规制的一类民事主体,若其民事权利受到损害,则在2021年1月1日我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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