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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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很多人还不知道城市垃圾处理项目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以下是详细的解释。现在让我们来看看!
1.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2005〕1128号),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理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服务,其取得的垃圾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优惠政策中的垃圾处理业务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其他名称的垃圾不属于国税发〔2005〕1128号所指的垃圾范围。
2.企业所得税将实行三免三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收入。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享受剩余期限的规定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重复享受该项目的减免税优惠。
3.此外,《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第三十四条明确提出了完善和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为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提供了指导方向。
以上解释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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